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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部委、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三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武威市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管理部依据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提取要件,提取办理人员应遵循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辖区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及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2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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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停缴之日起满24个月的;
(七)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实施封存管理满24个月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和异地购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且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足额冲还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
(二)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的;
(三)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职工家庭购买或建造第三套以上住房的;
(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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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八条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中心规定的提取要件。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提供委代双方身份证和职工本人银行卡。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烟关系的户口簿。
第九条 提取人根据不同提取条件,应提供下列提取要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取要件:提供经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和不低于20%的首付款凭证;或提供已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契税发票。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取要件:提供已过户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或契税凭证。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要件:提供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
(四)购买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要件:提供购房合同及缴款证明。
(五)购买农村社区住房的。提取要件: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缴款证明。
(六)在城镇、乡镇、农村建造、翻建住宅的。提取要件:提供所建房屋的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乡镇政府下发的批准建造、翻建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要件:大修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
—3— 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七)异地购房。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武威地区以外购买住房的情形。提取要件:购房职工须提供异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契税发票。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要件: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须提供中心信贷部门出具的还款余额单即可;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还款余额清单(再次提取的需提供上次提取还款凭证)。
(九)支付房租的。提供要件:在本市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在本市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当年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十)离休、退休的。提供要件:提供组织、人社部门的离、退休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要件:企业职工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解聘、开除的,提供人社等有关部门的批文。
(十二)出国及港澳台出境定居的。提供要件:提供出国出境定居手续。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要件:继承人、—4— 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
(十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提供要件: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
(十五)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提供要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个人自愿销户申请,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签名即可。
第十条符合部分提取情形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在3年之内有效。符合销户提取情形的,提取要件的时效原则上不受限制。本办法所称的“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界定以年对年、月对月。
第四章 提取额度、频次及要件时效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二章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规定的,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每年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还贷;住
—5— 房公积金联保贷款不允许中途提取还贷,只能在最后一笔贷款余额小于或等于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时,一次提取还清贷款。
第十三条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提取申请人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符合销户提取情形,且本人没有偿还公积金中心贷款责任的,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第五章 提取规程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到公积金中心辖区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厅(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初审(是否职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存储余额是否正确),职工所在单位对《申请表》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主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和公章。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持所需的提取要件和单位审验过的《申请表》到公积金中心辖区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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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取初审人对职工提供的《申请表》提取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提取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及本人签名;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要件予以退回。
审核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要件是否合法、有效;
(二)是否符合提取条件;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四)核实申请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验证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及银行卡。
第十九条 初审人员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实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根据查实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本人签名,然后将提取申请人资料提交审批人。
第二十条 提取审批人根据提取初审人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余额查询人员签署的审核意见,对准予提取的再次复核,经复核无误,在《申请表》上加盖提取审批专用章并本人签名后,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体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办,因特殊原因当日不
—7— 能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原因和办结时限。
第六章 稽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稽核检查工作,负责定期安排稽核人员对提取手续进行事中事后稽核检查,相互协查,依法依规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所在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有出具伪证和欺骗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公积金中心《四位一体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缴存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等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离退休等原因销户提取情形除外);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 —8— 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武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其中心印发的有关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实施意见》《通知》同时废除,一律以现行《提取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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