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_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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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良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师宗县委关于在 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领导干部问责是指乡党委政府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全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 问责工作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停止、不纠正的;

(五)违反乡党委、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乡党委、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的。

第六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专家路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挤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间责:(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办事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贪污、截留、滞溜、挤占;挪用党费和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贪、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文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九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区或木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 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四)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十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申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级和公众的;(二)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三)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十一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

(二)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的。

第十三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第十三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间责;

(一)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二)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冲,不按有关规定办事,违背“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三)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

(四)不配合纪捡监察、司法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六)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问责酌事项。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贵任。

第十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块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时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捡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积、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情况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朱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通过似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一)市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建议和通报;(二)县级机关及其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六)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伪,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木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对县委管理的干部须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乡纪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须采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策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乡纪委常委会 研究提出意见,报送乡党委、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股(所)级及其以下干部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五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署实名检举、控告的个人。第二十六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审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共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负责实施木办法的组织协调;县 委办;政府办、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政府 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主作。第三十条 木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木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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