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工作规则_水务局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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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水利部工作规则》,结合水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水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市政府赋予的职责。

三、水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水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水务局的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五、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水务局进行外事活动。

六、局长离连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水务局日常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差、出访和休假期间,分管工作实行接替制度,按局领导分工安排执行。

七、总工程师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水务重大规划计划、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水务技术、项目的论证工作,完成局长、副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经局长授权或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八、处长、主任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副处长(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或处长(主任)的委托,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处长出差期间,委托一位副职主持处室的日常工作。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协同配合,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水务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水务局是负责水务管理、执法监察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市政府“三定”规定,加快职能转变,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市实际,研究拟定水务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

目中有关水务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十二、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拟定河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 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 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 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水库、河道的规划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河道、河口、海岸和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河道堤防及沿海防潮堤的治理和管理;宏观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及河道护堤、护岸林木营造;负责全市占河、占滩、清淤费、采砂管理费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工作;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供水行业管理及源水价格、自来水价格、城市地下水价格核定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中水利用的规划、推广管理工作,城市工业和民用的海水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部门间和区市县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务系统水法规宣传工作。

十七、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市县界的重要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工程;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的规程、规范。

十八、指导全市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工作。

十九、参与对水务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水务行业的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二十、负责全市的水务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水务局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三、水务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发布的政府规章或由水务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水务规划、重大水务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水务前期年度投资总体安排、部门预算,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事项等,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各处室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有关处室和单位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

十五、水务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水务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水务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职责分工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八、根据水务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水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

十九、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按照《大连市水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起草、审议和公布。

水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严格水行政执法。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一、水务局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贯彻落实《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提高水行政工作的透明度。

十二、水务局制定的政策,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水务局网

站、水务局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十三、建立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水务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十四、水务局要自觉接受市政府的行政监督。按照市政府要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监督;听取市政协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十五、水务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水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当地街道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水务系统内部审计和监察,健全水利系统层级监督制度。

十七、水务局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水务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八、各处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处室要认真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三

十九、水务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勤政廉政

十、水务局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勉从政,要勇于负责,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十一、水务局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二、水务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十三、水务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十四、水务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副书记、正副巡视员、总工程师、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水务局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三)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部署水务局的重要工作;

(五)审议、通过拟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议、通过由水务局或联合其他委办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副书记、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察室主任列席,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会议,水政法规处处长列席。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水务局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审议重大水务规划;重大水务建设项目;局直

属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研究审议水务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水利前期年度投资总体安排、部门预算;

(四)研究决定局重要会议文件,向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省水利厅呈送的重要报告;

(五)研究决定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六)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七、提请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局长批印。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十八、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局务会议和局办公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

十九、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会议的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印由办公室负责。

十、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向

未参加会议的局领导报告,并负责督办。

十一、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是研究、协调、处理水务局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的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涉及本专题的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的内容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确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主管局长负责,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的编印由主办处室负责,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办公室统一归档。

局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局长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督办。五

十二、水务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水务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部署下年度工作。

各处室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执行《水务局会议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处理

十三、水务局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水务局公文处理的规定》。

十四、水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署予以公布。以水务局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上报市政府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有关委办局会签水务局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上报市政府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有关例行公文,经局长授权,可

经办公室主任或处长签发。

以水务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十五、办公室为水务局公文主管部门。水务局收文由办公室按照各处室职责分工进行分办,明确主办处室,重大事项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阅,涉及技术问题的报总工程师阅。对分办意见有异议的公文,相关处室应当在收文当日说明理据,商办公室另行分办,不得借故贻误公文处理时间。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并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六、水务局各类发文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涉及多个处室职能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会签相关处室。处室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重要的技术性公文应报总工程师审核。

十七、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定密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十八、做好水务档案工作,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

价值的纸质材料及重大活动图片、声像材料,按相关要求及时归档。

十九、各处室向局领导、总工程师汇报重要工作,应采用签报的形式,并按《水务局内部签报管理规定》执行。

十、水务局要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水务局各类公文应当经水务局政务内网综合办公系统办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十一、水务局各级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政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十二、水务局各级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不断健全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三、各处室要严格执行《水务局机关督办工作暂行规定》,认真落实交办事项。办公室要加强督办工作,每季度向局领导书面报告督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十四、处室必须坚决执行水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水务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水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水务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水务局同意。

十五、水务局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水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十七、水务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干、节俭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一般性考察。

局领导出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科技外事处提出方案,经局长和分管外事的副局长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

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涉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由科技外事处按有关规定报批,并负责具体组织安排。

处级干部出访,主办单位要事先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再由科外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各处室业务涉及的外事及港澳台活动应事先报科外处审批后实施。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因公出国(境)计划应由财务部门先行审核。

十八、水务局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各级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

十九、水务局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迎送。机关其他公务员国内出差,也应简化接待,讲求实效。

十、水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连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领导同志报告。副局长、巡视员离连外出,应事先向局长请假。各处长、主任出差、休假,应填写出差、休假报告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送人教处登记并向局长报告。处长、主任出差、休假期间,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出差、休假,按上述要求办理。

水务局直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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