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几个重点问题03(定稿)_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0:29: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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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宝丫头九月第三周所成 合同法应用率很高。从法院接案子的角度讲,近一半的一审案件是合同纠纷案件。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解决合同法制定之初的衔接问题。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旅行;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 合同的订立:1.合同必备条款;2.以书面或口头以外的其他形式变现的默示合同;3.悬赏广告;4.合同签订地;5.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效力;6.格式条款提醒对方合理的方式;7.交易习惯;

8.缔约过失责任。

 合同必备条款:采用三要素说,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 其他要素补充按以下原则:

1.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合同法61条----再签补充协议。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达不成合意的时候,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来探究当事人统统的真意,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就合同论合同,统观合同全文,参考合同签订前后的有关来往信函,考虑不同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3.《合同法》62条规定进行确定,即法律推定原则。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时,对于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由法律直接作出推定规则,以达到补充合同条款的目的。(法官自由裁量)

4.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进行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2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该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 第二条是指默示合同。双方都作出了行为,决不能因为只有一方履行了就说合同成立了,这是不够的,必须还要求另一方接受;而且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如果只履行了次要义务则合同不成立。该条的原稿内容是:当事人未按书面或口头刑事订立合同,但是,从双方所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第十条关于订立合同其他形式的规定。

 第四条,合同签订地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位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法院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Meaning: 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地也就是约定了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But,双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了再中国

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却故意在合同中订立了合同签订地在东京的条款,企图制造连接点规避我国法律,中国法院不认。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一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反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御医说民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谓“合理的方式”:1.For 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

2.订立时作出;

3、应有特别表示及在合同相对方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特别说明;4.特别表示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5.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日常情况下,法院认可:阅读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后,客户签名的做法。

 第七条,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行业通常采用并未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处所指的交易习惯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交易习惯,我们不能约束不知道该做法的对方当事人。如果交易一番在签订合同是书面告知对反合同解释及附随义务应当采取某种习惯做法,而交易对方并未表示反对,应认为习惯做法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

(二)优于

(一)。

 第八条,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提出该项请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并未限制合同当事人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能力;请求饭具备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条件;为避免由于无法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而重新处理,可以考虑在判决中作出可选择执行的2个判项,将赔偿损失作为办理手续的备用执行判项也可。)

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违反其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时的法律后果。1.相对人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 第十一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属于效力待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 第十四条,合同法52条“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分?1.立法目的上说,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可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从调整对象上,针对行为内容的是效力性,针对主体资格的是管理性;3.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Vs.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仅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含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 第十五条,多重买卖问题。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法院应

予支持。非违约方有权请求出卖方给付合同的价格和违约时标的物的公正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该计算方法的起算点是违约时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把房子抵押;或出售给第三人。

 第十六条,涉他合同,法院不能依职权把第三人列为合同诉讼的被告或者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债权人构成违约;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才能依职权追加共同被告。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相当于原告。

 第十八条。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请见法院出版社解释第135页

 十九条,不合理的低价。先看交易时因素再去套30%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得抵消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而不是约定可抵消的就能抵消。

 二十四条,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合同:1.解约条件成立;2.因

不可抗力只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京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others 以上6条中任意一条加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在通知到达之时解除此合同。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可以sue,但是超过异议期丧失胜诉权。异议权可当事人约定,if not为3个月。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才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司法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追溯力的,追到法律生效后尚未终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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