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知识系列讲座_合同及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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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知识系列讲座

(一)2009-06-08 15:35:421、合同自什么时间产生效力?

合同产生效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效力。其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二是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前者较普遍,后者是依据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履行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分别依据《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2、什么是附条件、附期限形式的合同?

当您想和他人交易时,有时不具备某些条件,有时存在不确定因素,可又不想错过交易机会,您可以与对方签订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来把握可能实现的商机。

附条件合同全称应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依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所附限制条件包括:(1)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而不是法定的;

(2)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是用来限制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由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了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立法者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中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是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效力表现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撤销合同以及对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对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附期限合同全称应是附生效期限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将约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根据。期限特征与条件特征基本相同,期限的到来是确定的,是当事人预知的,因此,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否则无法实现您的预期合同目的。

供货名称、供货条件、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条款是合同自身的内容。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条款是合同的附属内容,此类条款一旦进入合同,与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行为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属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理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为体现保护交易秩序稳定、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善意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立法意图,《合同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无代理权人、超越代理权人以及终止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合同的人为“”(以下面简称行为人),被代理人称为“本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以下面简称相对人)。

行为人是代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在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才与其签订的合同,并认定有效,这种情况称作表见代理。相对人的认定标准是:合同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只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对本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合同法》就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中因疏忽大意,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作出规定: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次,赋予了相对人具有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行使应具备以下要件:(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为促进市场交易,保护相对人利益,实现本人可能存在的交易愿望,法律赋予本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

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4、无效合同、无效条款如何认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其评判标准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无效免责条款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和(合)[应该改]同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只认定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应当指出的是,此处所讲的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地方法规。另外,就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式规定,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做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当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否则,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5、对不公平或内容有误的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您认为所签订的合同对您不公平或者对合同内容有误解而错签了合同,您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疏忽大意的过错,从而导致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并且基于该误解订立了合同从而直接影响到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对显失公平的评判原则是主客观相结合。在主观方面,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同。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撤销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认可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如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基于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利益负有相互返还的义务,并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许多合同又涉及第三人,这称为涉他合同。包括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享有哪些权利,又承担哪些义务呢?

这种合同的模式是基本合同加上第三人约款,即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事先通知第三人,也可以不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然取得了债权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如向债务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债务人亦可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解除权和撤销权。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第三人代合同中的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此类合同中,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涉他合同虽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仍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涉他合同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区别,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7、合同履行顺序的认定及享有的相应权利有哪些?

合同履行顺序认定的标准是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这三个标准的适用顺序是不得改变的。在依上述标准无法确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则确定该合同无履行顺序。当事人基于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的不同,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无法确定双务(方)合同当事人谁先履行合同义务,该权利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义务合同;

(2)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在能够确定履行顺序的前提下,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该项权利叫作后履行抗辩权,如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均属于非永久性的抗辩权。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只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形成解除合同的权利。

8、对三角债和恶意逃债问题如何处理?

目前转移财产、低价出售财产、制造空壳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构建诚信交易的市场氛围,《合同法》对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作出了规定。这两权统称为合同的责任财产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与代理权不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只是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4)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对第三人来讲,其可以将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二债务人就代位诉讼债权不得再行起诉;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就撤销权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债权的行为。该项权利的成立,除考量无偿转让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之外,还需认定第三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以最终确定承担责任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不仅可以应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空壳公司逃避债务,亦可溯及应对债务人以公司分立、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损害债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对维护债权人利益切实可行。债权人应当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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