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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天里》事件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如果有一天 我老无所依 请把我留在 在那时光里 如果有一天 我悄然离去 请把我埋在 这春天里”。还记得这是选修课第一节课老师给我们播放的视频《春天里》里面的歌词。
“农民工版《春天里》”在网络上不胫而走,迅速爆红,并作为追捧的草根歌手登上了兔年央视春晚舞台,成为草根歌手的杰出代表。如今全国各地广告商演邀约不断。据悉,旭日阳刚每场演出费大概有3-5万,但在大量翻唱汪峰的歌的演出中,他们却并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对于这种情况汪峰经纪人已经电话通知到旭日阳刚经纪人黎冬,告诉其以后不要再唱汪峰的《春天里》。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刻引起舆论哗然,舆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版权问题上。对汪峰的这个决定,旭日阳刚刚经纪人黎冬表示,“事情确实也应该如此,按照知识产权来说,这首歌本来就是人家的,人家提出这个要求也是合理的。”旭日阳刚能够唱着《春天里》走上春晚,是值得高兴的。他们的成功,让众多草根看到了希望。对于草根,我们有着一种天然的同情与体恤,但这是否就意味着草根可以无视一些规则?在这方面是应该能够形成共识的,在规则的遵守上,应该是无身份限制的,即使是草根,也应该遵守规则。而版权正是这样一种我们都应该遵守的规则。在成名前,旭日阳刚因为没有商业目的或者商业目的不强,那么唱《春天里》在情感上人们还能接受,但在其成名后,还在免费使用《春天里》就有点过分了。我们不能助长这种心理,如果放任版权侵犯于不顾,那么以后谁也不愿去搞原创,搞到最后,大家都无歌可唱无歌可听了。在对版权的保护上,我们是滞后的。虽然说这些年来对于版权的重视已经有所抬头,但我们的重视并没有达到一个理想的境地。这些年来,我们常常感慨中国制造不能走向中国创造,并分析总结出若干原因。但很少有人想到,这其实与我们对版权对原创的漠视有着极大的关系。都说创新好,但在创新的道路上充满着风险,而且创新需要大量投入。别人花费巨大,好不容易有了一点创新,如果大家都可以拿来,那么谁又去原创,谁又愿意去创新?因此,我们有必要要向鼓励创新一样,对于“拿来主义”说不。而这体现在文艺作品上,就是对版权的保护。对版权的保护不仅是对原创作者的尊敬和支持更是对经济利益的捍卫还是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表现。
中国的版权保护人士和法律专家指出,旭日阳刚未经汪峰授权演唱《春天里》违反了中国的版权保护法。有人出于道德情感的因素而容忍甚至支持这种侵权行为,折射出国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还不够完善。“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问题,尽管我们很重视,但现状不尽如人意。知识产权意识渐渐普及,但一些领域仍保持旧有观念与做法。中国经济总量已居于世界第二,包括音乐著作权人在内的原创作者的收益如果也能与中国经济规模相匹配,才能真正兑现著作权人法律所赋予的著作权益。创新虽然在前期人力、物力、财力投资都需要大笔开支,但是一旦创造出新的成果其回报与价值是很大的。另外,支持创新与原创是广大民心所向。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没有对原创的有效保护,就不能鼓励创作,打击原创折的创作信心,不利于催生更多的原创优秀作品。但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影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文化的繁荣,瞬息万变的社会条件下,各种新事物,新问题在著作权保护与限制方面,法律也难以面面俱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是著作权限制的三种主要形式。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合法行为。在一些著作权纠纷中,对案例性质是否侵权的认定有以下几点依据。首先,使用作品的目的。第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得是恶意的,如果使用作品以攻击,诽谤,侮辱原作及著作权人,则不就认定其合理性。其次,使用作品的性质。第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如作品尚未发表,很可能因为被使用而先公之于众,影响作品发行。第二,独创性越高的作品越不容易被合理使用,因其包含作者的独创性劳动更多。纪实性越强的作品,其被借用,参照,引用的可能性就越大。相比之下,事实的引用比思想性的复制侵权的可能性要小。第三,使用作品应当是少量且适当的。当然,对不同性质的作品有不同要求,影视作品有时被搬用两三秒就可认定为抄袭,但教师讲解艺术作品,须得引用整个作品,却不是侵权。其它条件不变时,被使用数量占整部作品的比重越大,侵权的可能性越大。最后,要考虑以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影响。
在科学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依然能够通过对在新的环境下健康发展,因为新的权利限制确保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权利在新的环境中得到满足。因此除了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断做出更合时宜的解释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解决事务中的法律规制缺位,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还必须正视现代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公平正义,促进科学事业发展。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顺应经济全球化,逐步深化市场经济。我们虽然建立了自己的版权制度,但制度还需要时间和实践去考验和完善它。版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版权问题的解决和版权观念的自然普及。我们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本着尊重原创与鼓励知识的合理传播的精神,依法充分利用著作权作品.。我国版权意识普及之路依然漫长和艰辛。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
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
周敏著,《著作权法案例》
刘春田著,《案说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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