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解决”。
七、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有关奖券纠纷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5日 〔1990〕民监字第130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 判决,于今年2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自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5000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 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 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 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 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 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2600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2400元,似有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
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19日 〔1990〕民他字第3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 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 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 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 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 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 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 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 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 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 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 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 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 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 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 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 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 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 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 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 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 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 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 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 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 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 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 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 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 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 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 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 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 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 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
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 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 法函〔1992〕4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 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 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5-04 【生效日期】1990-05-0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5月4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9)51号“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对患精神病......
2011年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2011年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工作指针,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全社会......
民事庭剧本(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1-08-14 【生效日期】1981-08-1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