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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委托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07-03
京药监发〔2003〕12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北京市药品委托生产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 6 月 23 日经第八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药品委托生产暂行规定》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48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规定。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跨省委托生产以及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初审。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除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四、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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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具有与生产该药品相适应的生产与质量保证条件,且持有与生产该药品剂型相符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
六、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签署合同,并明确规定各自对产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及其他方面的责任,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委托生产药品的合同签署后,受托方可为委托方试制三批样品,并填报《药品委托生产送检表》(见附表),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样品在委托生产获得批准前不得销售。
八、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应按药品GMP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九、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委托方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受托
— —方生产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
(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及必要的现场考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委托生产决定。
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不超过2年,且不超过该药品注册规定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后申请继续委托生产的,按原申报程序办理;因故终止委托生产合同的,委托方应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委托生产,在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内,原则上委托方不得再行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该药品。
十二、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项目:
(一)委托生产申请;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受托方《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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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考核情况的报告;
(五)委托方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
(六)委托生产合同原件;
(七)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受托方试制的连续三批样品检验报告书。
十三、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十四、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本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授权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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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0日 国食药监安[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合理划分审批事权,同时适应当前防治“非典”的需要,我局决定对部分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事项授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除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委托双方在同一省(区、市)的,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射剂、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和跨辖区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报批要求和工作时限等仍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防治“非典”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快了对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根据防治“非典”的需要,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建立药品委托生产快速审批通道,以保障临床供应,维护药品市场稳定。
三、加强对委托生产审批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加强对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对擅自委托和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加强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的监督抽查,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纠正,并视情作出是否收回其审批权限的决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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