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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2010-10-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网址:http://-1-
(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 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当年我市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本区(县)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总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入、区(县)财政投入和申请市级财政、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中央及市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
保障措施、年度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检查验收后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林业方面着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积极打造“精品、设施、观光、籽种、创汇”林业。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管理的现行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计划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和建后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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