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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文件
三峡大人„2008‟2 号
关于印发《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峡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使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涵盖的对象是我校在编教职工。
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加强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和建设学术型校园,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原则是:坚持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坚持理论与实践统一,坚持脱产学习与在岗提高相结合,坚持学历学位提升与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注重实效,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养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不仅是教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教职工要把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教职工在职工作期间每年应完成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档案,实行教职工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加强教职工继续教育证书管理。
教职工在岗学习培训及日常继续教育情况由学院(单位)负责管理和记载。
教职工继续教育的项目须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内容须经人事处审核认可。
第八条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由学校、学院(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别适当予以经费资助。
第九条学校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并逐步与教职工的岗位聘任挂钩。
第三章内容、方式
第十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学位培养、在岗学习等。
第十一条岗前培训是对新录(聘)用教职工的培训,新录(聘)用的教职工要先培训后上岗。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同时结合学校特点和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岗前培训的内容与方式,组织好岗前培训课堂教学、结业论文和全省统考等环节,抓好新进教师职业素质培训和教学实践培训,落实导师制和听课制,促使新进教师转变角色、能上讲台、站稳讲台。对新进的学生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基本方法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培训。对新进的党政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学基本知识、公文写作、公文处理、办公室工作基本规范等培训。
第十二条岗位培训包括参加上级部门、学术团体、培训机构和学校举办的研修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校倡导和督促教职工在岗位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
1、开展教职工专题业务培训,培训教学、管理和实验岗位中急需的业务知识与技术。组织和选派骨干教师参加以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师资为主的培训项目,带动学科发展,提升教学水平,培育精品、优质课程。同时发挥知名企业、对口援助院校、机关或社会团体中兼职教授的作用,选送教师到相应岗位挂职,探索培养“双师型”教师。
选派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党政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同时选派管理人员到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重点院校、知名企业挂职锻炼,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丰富阅历。
选送实验室等教学辅助人员到对口支援院校及其他单位相关实验室学习提高。教职工专题业务进修一般以脱产方式进行,时间不超过6个月,脱产进修期间工资照发,工作量减免,岗位津贴缓发,进修结束经考核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可补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挂职锻炼培训的挂职时间一般为2—3个月,挂职期间所有待遇按在岗人员处理。
2、有计划地在教职工中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普通话培训和公需科目培训。
第十三条在岗学习是指参加学校、学院(单位)组织开展的学术交流、专题报告、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技术等级)考试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等。
各学院、机关部门、直属机构、附属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学习制度,有计划地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学院要健全和完善教研活动办法,使教研活动成为教师学习、交流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途径。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报告会制度,使报告会成为教师交流研究成果的平台、培养研究能力的途径。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或研讨会。要发挥兼职教授的作用,请兼职教授到学校(学院)开展学术报告或教学指导。
第十四条博士学历学位培养
1、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及培养经费等因素制订当年博士培养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各学院以学校下达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确定博士培养名单并报人事处审核。
教职工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经学院(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学院选派的博士培养人选应德才兼备、热爱学校、有发展潜力,符合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原则上硕士毕业后在校工作两年以上的教职工方可报考博士。
3、计划内培养的博士生可采用脱产和在岗的学习方式。
①在岗攻读博士,按在岗人员管理和考核,享受在岗人员待遇,每年可请假2—3个月脱产学习,请假学习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年度考核时可适当减免请假期间的工作量。
②脱产攻读博士人员,在规定的学制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学习期限不超过5年。
4、计划外攻读博士人员(即没有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博士生)可申请调出学校,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也可申请与学校保留工作关系,保留工作关系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
计划外攻读博士人员申请保留工作关系的基本程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签订保留工作关系协议。协议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档案工资按政策晋升。未按协议规定返校工作的一律不再保留工作关系。
5、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由归口学院(学科)统一考虑,并使用所在学院(学科)的培养计划。
6、计划内培养的博士和计划外攻读的博士,按期毕业回校工作后,参照毕业当年学校相关引进政策兑现待遇。
第十五条硕士学历学位培养
学校要求本科学历层次的青年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校提倡专科及以下的非专任教师提高学历层次。
1、教职工攻读硕士可采取脱产或在岗的方式,以脱产为主,学习费用自理。
2、在岗学习按在岗人员管理和考核,享受在岗人员待遇,每年可请假1-2个月脱产学习,请假期间只享受档案工资,年度考核时可适当减免请假期间的工作量。
3、脱产学习
①教师脱产攻读硕士,可申请与学校保留工作关系,其基本程序与待遇参照第十四条第四款执行。
②职工脱产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的,应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或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从2007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方可晋升讲师(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2年起执行)。从2012年起,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讲师(助教)不再续聘教师岗位(艺术、体育、外语专业的教师可放宽到2014年起执行),应通过竞聘方式转岗,或调出学校。
第十七条出国研修。包括骨干教师出国进修、管理人员出国培训和外语专业教师出国轮训。优先选派学校“151人才”出国进修。
出国研修工作按《三峡大学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的实施方案》(三峡大人字„2005‟第4号)开展,教职工出国研修期间工资照发,教学工作量、社会工作量减免,岗位津贴原则上缓发,研修结束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任务后可补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进修学习。
第十八条国内访问学者。选派对象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博士学位,优先选派学校“151”人才或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骨干教师。国内访学以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学校及其学科和指导教师为主,优先考虑对口支援院校及特聘教授、兼职教授所在单位。
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工作按《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人„2007‟8号)执行。教师访学所需培训费学校承担90%。教师访学期间工资照发,教学工作量、社会工作量减免,岗位津贴原则上缓发,访学结束经考核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后可补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人事处负责制订全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单位负责按计划选派和落实培训人员。
第二十条教职工进行继续教育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教职工在学历学位培养期间,不得同期进行出国研修或国内访学的培养。教职工享受学历学位培养或出国研修或国内访学后,须回校工作2年以上方可申请类似的脱产学习进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习人员离校报告及回校报到制度。教职工学习离校前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将脱产学习人员情况报人事处。教职工外出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其中脱产学习1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回校后应及时到人事
处报到,凭人事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
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须参加年度考核,每年考核前须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学习等情况。
教职工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交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合格证)和学习总结,提交培养单位出具的学习情况考核鉴定材料(密封)、经费资助情况证明材料(密封)和学习档案(密封)。
所在单位要做好学习回校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学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选派参加学历学位培养、出国研修、国内访学的教职工,在学习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培养类型、学习方式、学习期限、学习目标、学习费用、服务期限、中途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不能任意调整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或延长学习时间,确需调整的,本人应提前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接受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出进行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师资培养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学历学位培养的所有费用(含报名费、学费、教材资料费、考试办证费、答辩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自理。
国内访学、专题业务进修、岗位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由学校和个人共同承担,学校承担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差旅费(半年一个往返)、伙食补助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学校承担经费的最高限额另行规定。
公派出国研修的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所有费用自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岗学习是指在岗工作、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在岗学习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利用工作时间或赴外地学习须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要加强对在岗学习人员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继续教育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思政教师学习进修由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及有关教学单位协调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三峡大学教师培训培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三峡大学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国研修的实施方案》和《三峡大学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调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职工继续教育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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