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十九)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十九)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16】印花税的计算
1.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凭证或者账簿件数作为计税依据。【考点17】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1.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2.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当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考点18】烟叶税
1.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2.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20% 【考点19】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纳税人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在“销售或者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2.征税范围
(1)原油
【解释1】应当征收资源税的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
【解释】应当征收资源税的天然气仅限于“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解释】应当征收资源税的煤炭仅限于“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以“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等
(5)金属矿:包括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等
(6)海盐
3.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消费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
【考点20】资源税的税率
1.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纳初级产品。
2.经过本次资源税改革后,绝大多数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的征收方式,只有个别“非金属矿”(粘土、砂石)存在从量定额计征的情形。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考点21】销售额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者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2.洗选煤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2)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3.精矿
(1)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解释1】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解释2】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考点22】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考点2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释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解释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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