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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装因德国及欧盟禁止在纺织品使用偶氮染料被终止出口案——析论环境技术标准[案情简介]
1994年7月15日,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
1999年,欧洲委员会为了保护欧盟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为了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限制偶氮类染料使用的法规,提出了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贸易大国,2001年纺织品出口金额高达541.8亿元,占中国同期外贸出口总额2 661.6亿元的20,4%,其中,欧盟所占比例为10%左右,约为54亿元。但是,中国印染业整体水平普遍比较低,据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纺织品服装中的内衣、婴幼儿类的抽查结果表明,有10%~15%的服装含有偶氮染料。在某种程度上,染料的质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禁止使用偶氮类染料指令》的颁布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问题]
(1)环境技术标准的概念。
(2)环境技术标准与WTO。
(3)IS014000概述。
[法律依据]
(1)GATT第20条(b)项、(g)项。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序言、第2条第2款、第5条第4款。
(3)《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0条。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1条第4款、第2条第4款。
[法理和法律分析]
1.环境技术标准的概念
环境技术标准即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内立法手段制定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技术标准,采用某一环境技术标准的国家有权对未达到该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们根据其生产和技术水平,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内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达到这些标准,在技术上并不存在困难,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企业来说,则具有很大困难。这样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形成新的贸易壁垒。
2.环境技术标准与WTO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b)项、(g)项对背离WTO基本原则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除此以外,WTO对环境技术标准的规定更集中地体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当中。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序言中规定:“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动物及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和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等,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情况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参加国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订、通过、执行目的和效果不应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此,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正当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并考虑不实现这些正当目标所带来的风险。此类合法的目的特别是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
该协议第5条第4款规定:在需要明确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及已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有关指令或建议或其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缔约方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采用它们或它们的有关部分作为评审程序的基础。除非提出申请并及时解释这些指令或建议或有关部分不适合有关缔约方,如特别是国防要求之类的原因、避免欺骗行为、保障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基本气候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础问题。
总之,《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对东京回合谈判时制订的《贸易技术壁垒守则》的修正和深化。该协议涉及一切产品的技术管理条例、测试、认证以及技术标准、包装、标签等,承认各缔约方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只以保护所需的程度为限,不应成为多边贸易的障碍,这与WTO其他协议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该协议鼓励各缔约方采用国际标准,但不要求因而改变其保护水平。此外;协议规定了通报制度、建立咨询点制度,各成员国就各自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拟定、采纳事先通报,大大提高了有关标准及认证程序的透明度。
3.IS014000概述
在国际现行的环境技术标准中,IS014000系列是影响最大、使用国家最多的一种。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响应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要求,于1993年6月成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至1996年基本完成了一套有关环境管理的国际标准系列IS014000。ISO/TC207在制定IS014000时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不增加并努力消除贸易壁垒,无论对环境好还是环境差的地区。”客观上,IS014000系列标准统一了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要求各国公开其有关体系、产品标准和认证方法,为其贸易伙伴提供条件,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另一方面,IS0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客观上又是另一种壁垒,它对那些信息不通、行动缓慢的发展中国家将造成实际上的贸易障碍。各发达国家对IS014000系列标准持积极态度,在标准尚为草案时就开始了试点认证工作,并做好了标准出台以后的国内转换工作,当标准正式出台后,它们就以先行者的姿态向发展中国家提出基于环境因素的贸易条件。发展中国家要摆脱其受控制的地位就必须迅速着手开展IS014000实施工作。从这一意义上说,IS014000的认证是通向未来国际贸易市场的通行证。
我国很早就开始了与IS014000的接轨工作。1997年4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将IS014000系列标准中已颁布的前五项标准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标准文号为GB/T24000—IS014000。1997年5月27日,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成立,指导委员会下设两个委员会,分别负责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国家资格认可工作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国家资格注册工作,这为我国的IS014000认证工作提供了体制和制度的保证。《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0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这为我国15014000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案中,欧盟及部分发达国家禁止纺织物中使用偶氮染料的做法是一种典型的以环境技术标准构筑的绿色壁垒,为此我国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2001年8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文件第1条第4款规定:鼓励
印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第2条第4款“禁用染化料的替代技术”规定:逐步淘汰和禁用织物染色后在还原剂作用下,产生22类对人体有害芳香胺的118种偶氮型染料。
鉴于我国的经济水平和染料工业生产技术水平,在国内还没有提出对偶氮染料全面禁用和含量限制的技术要求,但是我国环境标志产品中的生态纺织品已提出上述要求,而且,这也是我国生产的各类印染产品发展的方向。因此,该技术政策将淘汰部分有害的偶氮染料作为鼓励方向加以提出,这对我国纺织业防止类似的绿色壁垒有积极作用。
[学者建议]
(1)我国政府应组织力量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认证机构的合作,密切跟踪和研究IS014000系列标准推广和认证情况。同时,制定有利于IS014000认证的政策,在税收、贷款利息等方面提供优惠,调动企业进行认证的积极性。
(2)我国的标准制定周期太长,标准水平偏低,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低。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制定、推动工作,为企业提供最新国际技术信息、认证动态以及全面的认证服务。
【案例分析】
(一)中欧焦炭贸易之争
问题
1、欧盟的要求是否合理?中国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WTO规则?
2、你认为这一案例对我国政府有何启示?
【案例分析】
(二)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
协议也相应延长。
【案例分析】
(三)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案例分析】
(四)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案例分析】
(五)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
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即使美国的措施违反了第11条,它也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情况,即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关于保护天然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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