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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交通档案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道路运输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档案是指运管所内各股室、队,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所内形成的档案应由所内档案员,采集、建档集中存放所档案室,不得由各股室队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
县运管所内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在所内在编人员中确立所内档案员。建立机关综合档案室;将所内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即“三合一”制度,并将单位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县运管所档案工作服从县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所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运管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各股室队综合档案室实行统一领导,各股室队分责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清理、指导、采集各股室队档案资料。
第六条
运管所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运管档案工作特点制定运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度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内档案资料的收集,并确立档案收存范围,集中统一管理所内按规定进档案室的各类档案,为所属各股室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业务知识。
(五)督促、检查、指导档案立卷,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系统、正确立卷归档。办理档案的借阅。
第七条
县运管所设档案管理员一名。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的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负责档案室的管理。
(二)负责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三)负责档案室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安全。
(四)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错漏任何卷案(含音像网络资料)。
(五)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运管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档案收存的范围 第八条
行政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发出的各类文件;
(二)各股室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
(三)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
(四)各类统计资料,每年年签; 第九条
人事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
(二)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三)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四)靠挂人员相关资料以及靠挂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五)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七)、每年年末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 财务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二)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三)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四)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五)各种税费、社保金、房屋公积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六)固定资料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七)
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上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审计情况及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运管业务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各类营运客车、货车的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的培训档案;
(二)各类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各类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年审、春运检、过户、转入、转出及车辆报废资料;
(四)各类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年终上级目标考核验收资料。
(五)各类、各批从业人员报告、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六)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七)历年培训、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八)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图书、音响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第十二条 维修、驾培、检测应收存运输企业及个人准入许可档案,留存及收回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日常监管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以及企业年审、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年终上级目标考核资料。
第十三条
运输安全。应收存向各类运输企业下发的各类安全文件,检查记录、各类隐患排查处置资料、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全过程资料,安全报表及企业报送资料,年终上级目标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资料,收存凡是处罚生效的处罚程序资料,稽查日志及稽查台账,执法报表,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方案及总结。执法培训全过程资料,执法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候车棚、招呼站,收存《竣工验收资料汇编》;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收存,每年年度各类统主报表汇编资料。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运管所分管领导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各股室队负责人为部门档案管理责任人,所内档案管理员为档案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所属各股室队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将清理好的档案资料移交所档案室一次。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制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破、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档案室管理员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档案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书面鉴定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经所长审批后,指定2人监销,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应报请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派人监销。保管到期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未经鉴定和批淮,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编制文书档案归档文件目录、含盖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维修、驾培、检测、安全、执法、站棚、统计、声像保管目录。
第二十五条
单位保管的档案积极为本单位和上级机关提供便利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外提供利用档案,须经所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注明档案名称、数量、归还时间,办理双方签字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文书档案为7天,声像及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3天。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八条
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坏、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条
运管所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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