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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主、辅评(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建立竞争与合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主、辅评(查)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查)岗位,进行预案的整合与优化工作,实行合理的分工、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以提升评估与稽查运行质量的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 主、辅评(查)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查)、辅评(查)和评审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团队整体效能和健全内控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国税局直接开展的评估与稽查工作。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主、辅评(查)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主、辅评(查)的确定
第五条 主辅评(查)的确定是在评估(稽查)工作组人员通过制定评估(稽查)预案的基础上,经审核评定后产生。
第六条 评估(稽查)预案,是工作组人员在评估(稽查)实施前,对评估(稽查)对象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作的工作方案。
第七条 评估(稽查)工作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数据复核的情况说明;
(四)同行业、同类型纳税人存在的典型涉税问题;
(五)案头分析可以排除的疑点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六)拟采取的工作方法、措施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 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应当逐一分析并提出对策性意见;
(二)新增疑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完整准确,推理分析逻辑严密,文字表述简明扼要;
(四)评估(检查)思路和措施做到有效、易行;
(五)根据各阶段工作制定明确、可行的规划,并针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应对方案。
第九条 评估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稽查预案的评审工作由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稽查预案的评审可采取专家评审、会议评审、负责人评审等方式。
第十条 根据预案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查)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查)岗位,经实施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实施部门领导指定其中一人为主评(查)岗位。
第三章 主辅评(查)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评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牵头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与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九)负责评估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十)其他需要由主评完成的工作。第十二条 辅评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评审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评估预案进行评审并按质量进行排序;
(二)负责对评估预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三)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四)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
(五)负责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行业评估模型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主查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申报信息、税收风险分析指标、纳税评估提供疑点以及第三方信息等资料,分析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的特点、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等内容,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
(二)在组织辅查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被查对象的涉税情况,按照检查预案,细化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人员分工;
(三)定期向省局汇报案件进展,贯彻省局对案件的查办要求。发现企业可能存在重大涉税问题的,应及时报告;
(四)案件主查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工作。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证据无效、损害单位形象等严重后果的,由案件主查负责;
(五)在检查过程中,应使用未使用相关手段导致证据灭失、案件难以查处等严重后果的,案件主查应负主要责任;
(六)承担税务行政听证、复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七)负责撰写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及有关信息;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辅查岗位的职责包括:
(一)服从主查工作安排,完成主查交办的任务;
(二)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并对分工检查部分提取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根据主查的要求制作、提取相关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相关书证);
(四)根据主查的安排,起草《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稽查建议等文书;
(五)在案件检查方向、检查方法、处理建议等方面与案件主查意见不一致时,应与主查进行沟通,未被采纳的,应执行案件主查的决定。在执行上述决定的同时,辅查可以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情况、陈述自己的观点;
(六)辅查在检查过程中不执行主查分配的任务,对案件查处造成不利影响的,辅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稽查工作负次要连带责任,对个人违法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稽查评审专家负责稽查预案的审核排序,为稽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稽查预案进行评审并按质量进行排序;
(二)负责对稽查预案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包括评估(稽查)人员的考核与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估人员的绩效考核由省局评估部门组织实施,按户考核,年度由省局统一汇总;稽查人员的绩效考核,由省局稽查
局负责实施,按年度进行汇总与评价。纳税评估评审专家的绩效考核由省局大企业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并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省局组织的评估(稽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主、辅评(查)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管理的通知》,享受误餐、交通、通讯等津补贴。
第十九条 全省评估(稽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参与省局评估(稽查),表现突出的主、辅评(查)人员,省局予以通报表彰。人员所在单位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奖励。
两年内担任主评(查)3次以上,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先评优与竞争上岗中优先考虑,在执法类公务员评级时优先晋级。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绩效考核两年累计积分排名前90%的续聘,后10%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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