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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高专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校纪委对学校所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部门的检举和申诉问题的受理,主要为:
1.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来访;
2.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学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4.对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全面了解情况,分清是非,依据政策秉公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人员对于信访者的信访内容,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接待信访工作人员要正确对待来信来访,不得互相推诿,不得扣压和搁置不理,不得层层转办而层层不办,不得敷衍塞责,久拖不决。对所有需要办理的信访件,应当负责到底,按期办结,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于署名信访,应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
第七条信访工作按照“归口办理、热情接待、负责到底”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信访工作要以法纪为准绳,处理问题公平、合法、合理,正确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第九条信访工作要严格禁止将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处理,严格防止信访工作中的失密、泄密现象。
第十条处理信访工作应当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严格按照政策解释、处理和答复,对于政策尚无明文规定或界限不清的问题,在未向分管领导反映和请示,研究适当的解决办法之前,不得轻易表态;对要求合理,但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件的受理
(一)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具体事务由纪委办办理。主要负责:
1、设立举报箱、电子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
2、负责对群众信访举报的受理、处理及有关内容的记录;
3、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领导批转的群众信访件;
4、受理有关部门转办的群众信访件;
5、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受理要求
1、来信应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认真阅信后,弄清来信类型,编好信访号,认真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
2、群众来访应热情接待,弄清来访事由,做好来访谈话记录。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后,应经来访者确认签字。如实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统一编号。
3、群众来电应认真如实做好电话记录,重要线索应与信访人核实,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表》。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件的呈批
(一)来信来访来电编号登记后,应及时呈报学校分管领导阅批。呈报领导阅批时,应在原信或来访来电记录后附上“信访呈阅表”。
(二)学校分管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后,必须抓紧批阅,批示内容一定要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最后签上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三)在查处重要信访举报件的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件的查处
(一)凡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件要限时调查处理,并及时跟踪督查上报处理情况。
(二)上级交办和涉及学校管理干部的信访,由学校纪委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纪委协调相关部门查处,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通报。
(三)一般信访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案件可申请延期,在6个月内办结。
(四)对事实清楚的轻微违纪问题,由本人向纪委说明情况或检讨纠正。
(五)对上级要求报结和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要进行全面调查,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和取证工作,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六)情节严重应立案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作进一步处理。
(七)经查证的违纪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要与被反映人见面,被反映人要签署意见、表明态度。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作出书面说明。
(八)案件办结时应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并由原批办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信访案件的审核范围
凡是上级要求报结果或回单的,学校纪委转各系部要结果或处理意见的,以
及转立案处理的均属审核的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信访案件的审核程序及要求
1、审核结果材料是否经呈报单位领导讨论批准,是否盖纪检监察部门印章,以及是否签署审核意见。
2、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3、审核调查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地回答了信访者反映或申诉的问题。
4、承办人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拟定审核意见,可视情况提出同意结案、补报材料、补查问题或提出改变和新的处理意见等。
5、对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意见分歧案件,由承办人写成书面材料,呈送分管领导审定;对情节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可由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6、经领导审批或经集体讨论提出的意见,如果必备材料不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呈报单位,限期补报;如需改变原呈报、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应报请领导批示同意后,通知有关单位。
7、对已落实审核意见的案件,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承办人对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信访案件的审核方法
1、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理意见落实;材料齐全,符合程序,手续完备;党纪、政纪问题处理完毕或已提出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作结案处理。
2、对要求报结果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有必要继续查处和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死亡或已由其它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承办单位已有书面报告的,可作销案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案件的审核报结
凡需向上级机关报结果的案件,由承办人拟文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按案件性质分别以学校纪委名义上报交办单位。
第十八条 信访举报的催办
(一)对转办的信访举报件,在办理期限内,应采用电话催办、会议催办、现场督办等形式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在三个月内办结。
(二)对一些疑难信访,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写出延期申请,至多再延长三个月。
(三)对疑难或久拖不决的信访件,应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协调各方会同办理。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的上报
(一)上级组织及有关领导转来的信访件,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单的,要及时报回单。
(二)如不能按时报结,应提前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和汇报办理进度,并写出延期申请,在延期内抓紧办结。
(三)需上报结果的信访件,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的回复
(一)对署名信件和来访者,应把查处情况及时以信访回复单的形式对反映人进行回复,对查处意见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提出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二)对党员的申诉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结论,均应作出认真负责的回复。
(三)对受党政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的立卷归档
(一)信访举报件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资料真实,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二)信访举报件要求一信一档,一案一档,做到案结卷成,便于保存和查找。对于一般信访材料可归纳在一起装订成册。
(三)对于信访举报件的立卷归档均按模拟案卷要求装订,做到统一规范。
(四)当年的信访登记卡、表等材料,也应整理归档,存放备查,对不宜保存或过期的材料,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定期销毁。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它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委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对信访反映同级党委、行政管理的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一是通过警示训诫三项基本制度处理;二是通过《信访通知书》方式办理,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第二十三条 信访件回复: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署有实名的重复信访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属于初次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而未做处理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线索,以便调查;属于已做处理,但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处理结果到位;反映的问题学校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二十六条 对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文明礼貌、热情接待。
第二十七条 及时向上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 处理好初信初访,提高办案时效,保证案件质量,抓好案件办结。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萍乡高等专科学校纪委监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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