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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D)A、内部行为 B、民事行为 C、政治行为
D、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我国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C)行使。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警察
3、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B)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区
B、县
C、省
D、乡、镇
4、我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D)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A、可以 B、不可以 C、或者 D、应当
5、我国法律规定,不满(B)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A、10 B、14 C、16 D、186、我国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A)行政处罚。A、应从轻或者减轻 B、应从轻 C、应减轻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7、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A)行政处罚。A、不予
B、应当
C、可以
D、视具体情节而定
8、我国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B)处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1 B、2 C、3 D、49、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B)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A、原告 B、被告 C、原告和被告
D、当事人
10、我国法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C)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A、应该
B、必须
C、可以
D、不得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行政法的论述正确的是(BD)A、我国有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典
B、我国没有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典
C、我国有统一概括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
D、行政法是由许多个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E、行政法是由行政法典和许多个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2、关于行政法分类是正确的有(ACD)A、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等属于一般行政法
B、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安行政法属于一般行政法
C、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属于特别行政法
D、海关行政法、科技行政法、行政赔偿法属于特别行政法
E、行政处罚法、体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属于一般行政法
3、依行政行为是否享有法律规定的幅度和余地,行政行为可以分为(CD)A、行政立法 B、具体行政行为 C、羁束行为
D、自由裁量行为 E、政治行为
4、《高教法》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历教育分为(ABC)A、专科教育 B、本科教育 C、研究生教育 D、博士后教育
E、素质教育
5、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包括()A、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B、学生可以自由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C、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D、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E、学生可以通过完全自由选择课程获得学位
6、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要体现的基本原则有()A、权利自由行使原则
B、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C、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D、和平进行原则
E、权利平等原则
7、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治安管理处罚分为(ABD)A、警告 B、罚款 C、拘留 D、劳动教养
E、罚金
8、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BCDE)A、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E、主动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的9、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论述正确的是(ABCE)A、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C、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D、当事人无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0、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BCDE)事项提起的诉讼。
A、行政机关对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行政法规、规章
D、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名词解释
1、行政法
2、行政合法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
5、国家行政机关
6、国家公务员
7、行政行为
8、抽象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责任的构成11、行政赔偿
四、简答题
1、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2、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3、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有哪些?
4、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哪些?实施机关有哪些?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 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 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 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
(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2、徐某1992年承包农场8亩地种蔬菜,因为效益不好,1993年改种甘蔗。在承包的土地中有4棵芒果树、未承包给个人,收益仍属农场二队集体所有。由于树木遮阴影响,对庄稼损害较大。为此,徐某向农场反映,要求砍去芒果树,农场未经调查,误以为只有一棵芒果树,遂即同意。事后,农场发现有4棵芒果树,就改口说徐某的行为属于乱砍乱伐,并根据《森林法实施细则》对徐某进行处罚。农场的行为对吗?为什么?
3、1998年2月的一天,刘某因在大街上摆摊同城区工商所的管理人员发生争吵。随后,刘某被工商所的管理人员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带到办公室,非法拘禁两小时。在此期间,由于工商所的管理人员的推搡、殴打,致使刘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刘某因此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百元。事后,刘某多次到市工商局索要医疗费未果,遂于同年4月到深圳打工。今年5月,刘某打工回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赔偿。该局审查后认为,刘某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请求赔偿,属放弃权利的行为,因此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请问:依据《国家赔偿法》,刘某得到该赔偿吗?市工商局能这么处理吗?为什么?
4、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现问:(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5、2001年9月1日,张某与刘某打架,致刘某轻伤。甲市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张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9月3日给予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9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九月十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A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裁决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以张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张某对复议裁决不复,于同年九月十四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B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B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B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维持了A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A区公安分局,市B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无管辖权,案件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问题:
1、市公安分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3、本案中张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针对市公安局异议,市B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设市B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市A区法院管辖,市A区法院应如何处理?请分别阐明理由。
6、原告甄胜原系被告三峡大学电气信息学院学生。在2002年5月31日进行的《软件技术基础》考试过程中,原告甄胜因与他人传递试卷,被被告三峡大学于2002年6月6日根据《三峡大学考场违纪及舞弊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给予其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3年4月23日,原告甄胜在《数字信号处理》重修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其夹带写有考试资料的纸条,即中断其考试。后被告三峡大学于2003年5月8日根据《三峡大学考场违纪及舞弊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给予原告甄胜勒令退学处分。原告甄胜不服,于2003年8月7日向葛洲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勒令退学处分。请问:法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1、D2、C3、B4、D5、B6、A7、A8、B9、B10、C
二、1、BD2、ACD
3、CD4、ABC5、ACD
6、BCD7、ABD8、ABCDE9、ABCE10、BCDE
三、略
四、略
五、1、(1)石家庄市卫生局和工商局有管辖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
(2)工商局做出的处罚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工商局是无权对此案作出处罚的。因为市工商 局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应该由市卫生局来对此案进行处罚。
(3)违备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市工商局已对此案进行了处罚。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本案中,农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农场是一个国有企业,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因为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而使其取得授权委托范围的行政主体资格。但森林法没有对此授权,林业主管部门也未予以委托,因此,农场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林政处罚权。
3、《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刘某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发生争吵后,被工商所的管理人员以“妨害执行公务”为由带到办公室拘禁两小时,并推搡、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工商所管理人员已侵犯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并给刘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其行为是违法的,受害人刘某有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但是,请求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请求人在法定期间不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即丧失依法定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对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限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正是刘某没有在法定的时效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丧失了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结果导致了维权的失效。刘某维权失效的教训提醒人们,维权须依法,申请勿超时
4、(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罚款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5、(1)市公安局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市A区公安分局的规范依据,并改变了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可认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2)市公安局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市A区公安局处罚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以市公安局是本案的被告。
(3)在本案中市A区和B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张某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原告既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又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4)市B区人民法院对市公安局的异议进行审理,并裁定驳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功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5)区人民法院应受理,不得再行移送。《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和得自行移送。本案中,尽管B区人民法院移送存在错误,但是A区人民法院也不能再行移送,应立案受理。
6、因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依照现行法律,并非其所有领域均可纳入现行行政诉讼范畴。三峡大学依据有关规章勒令甄胜退学,甄胜对此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甄胜作为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三峡大学作出的勒令甄胜退学的处分决定,并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甄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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