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为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不包办代替;
(四)监督与支持相结合,预防和纠正相结合。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和命令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六)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七)上级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受理及转办程序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对信访案件按以下程序受理、转办:
(一)对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室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室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信访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并实行信访回执制度,对来访群众签发转办回执,以便于加强来访群众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室依据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章督办程序及方式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力求做到对来信来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并对下列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案件。
第十条督办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访工作室负责对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案件进行登记,填写来信来访转办单;
(二)转办单及信访人的书面材料一般以当面送达的方式,乡镇(街道)以挂号信的方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转办案件发文登记簿》,以备存查;
(三)除个别案情紧急、转办时有明确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单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信访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报告结果;
(四)承办单位对个别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五)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三份报市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要一式六份);
2、结案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3、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说明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1、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2、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3、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的。
第十一条督办方式:
(一)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紧急信访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一般督办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二)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每半年用《信访信息》进行一次通报。
(三)报告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负责对承办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
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阅批。经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查并限期重新报告。
(四)当面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室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信访工作室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协调调度。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对承办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案件进行协调;对疑难、复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由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进行调度。
(六)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案件抽查回访制度。市人大信访工作室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搞好情况总结、汇报,为市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及时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作纪律与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文明接访,秉公办事;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来信来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室提出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长期滞留,妨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冲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伤害、打击报复(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患有精神病的信访人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严加监护,其监护人可代其来信来访。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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