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七)_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57: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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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七)【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相关连接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连接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相关连接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连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连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连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连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1)出票人

①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2013年简答题)

2.法定禁止背书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3.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4.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2013年单选题)【知识点】: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已经签章)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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