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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市委办〔2006〕3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步伐,有效实施“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局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为率先走出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2、总体目标。我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分步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工作力度,到2010年实现“每村、每个社区都有高校毕业生”的目标。2006年全市完成15%左右的目标任务;2007年开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村(居)数量较少的县(市、区)基本实现一村(居)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和社区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二、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3、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任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一般应考虑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任职。
4、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人员。我市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主要从本地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至9月份进行。笔试由市人事局为主统一组织,面试、体检、考察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组织。录用后的岗位安排,由高校毕业生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自主选择。
5、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至3年,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在合同期内,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迁转至所在村和社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要切实加强对被聘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平时考核由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组织实施。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6、注重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与发展。要加大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力度。对聘用人员要及时组织上岗培训,让他们了解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初步掌握在农村和社区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工作期间,要加强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工作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培训教育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教育和培训,支持他们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表现较好的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通过法定程序使其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并及时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可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研究生报考,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的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执行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从2009年开始,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应主要从在农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协商,终止合同的,可按照本人意愿进入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同期内,在工作情况许可的情况下,乡镇(街道)应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其发挥才能、特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保障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待遇。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承担,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资性收入,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试用期内按月发放标准为大专学历人员1300元、本科学历人员1500元试用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其收入标准及分配方式;乡镇(街道)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由所在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
8、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农村和社区基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到农村经济组织、企业工作,或承包当地农业经济、科技项目,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创办农业产业示范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创办其他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等,县(市、区)委、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给予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在农村和社区创业发展。对愿意长期在基层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可以落在所在乡镇(街道)。三年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四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负担。
9、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引导工作,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市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目标,落实政策,提供保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经费支持工作;市教育局、团市委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市民政局配合人事局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级开发区(新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细化政策措施,抓好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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