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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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11年1月03日 作者:学院办公室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学制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校报到(分配到教学点的学生到各教学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正式开学后一个月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保留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不符合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在册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校(分配到教学点的学生到各教学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经请假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应书面向学院教学管理中心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交齐学费,该学期课程的正常考试不能参加,只能参加课程补考。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制。各专业、层次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对于在规定的年限之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从进校开始起,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共五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毕业。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及考查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小数以四舍五入计),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及格。跨学期授课的课程,每学期均有考核,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准许补考两次,第一次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正常补考);第二次在毕业前进行(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属于必修环节,必须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补考或重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并审批后方可缓考。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考试与新学期初正常补考同时进行,届时不参加者按旷考论处。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另设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办缓考手续。

第十五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经请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毕业前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记律,严禁作弊。否则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通过成教成绩查询系统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及时查询个人成绩。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需在考试后一个月内(假期时间除外)核对或提交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十九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或免考。

第二十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与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二)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课程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考专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1、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参加改革后的大学英语等级(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考试,成绩达到420分的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五)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的条件:

1、非计算机(微机)类专业学生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

2、计算机(微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六)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做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处盖章。

(七)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八)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总课程的1/3。

第二十一条

对于某门课程正考、补考均不及格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达到本门课程免考条件的,可以补办该课程免考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以自考成绩申请课程免考的学生,其相同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自考考核成绩+5分登载。对于大学英语二级(或三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的按75分记,“良好”的按85分记,“优秀”的按95分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者,以95分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成绩的相应成绩登载。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时间及程序:

(一)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在开学一个月之内进行。

(二)课程免修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四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休养或治病在六个月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报告,并附相关证明,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初审,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对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于某种原因需中途退学,由本人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同意方可。未经申请批准,不按期注册者或休学后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且原则上退学不退费。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上课地点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国家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入学后四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第一志愿录取者;

2、跨类别专业互转者;

3、对转出或转入专业难以组织教学者;

4、低分录取专业转高分录取专业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限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形式和相近专业互转。

第三十三条

新生转学,必须在我校报到注册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学籍后,方可申请办理。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经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报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地点转变或特殊原因要求转上课地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一次上课地点。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三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及学生学籍档案。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三年)内,因课程学习不符合毕业条件而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其不及格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离校后一至二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安排补考或补做一次,补考或补做合格者,给予办理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补考、补做或经补考及补做仍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按结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内,未能按规定取得所有计划规定课程的合格成绩者,根据其通过考试课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发给学习证明书及结业证书。通过课程门数占总课程门数的80%以内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发予学习证明书,而超过80%的发予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完整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学生本人不得私自拆开档案封条,应交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保管、拆阅。第三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遗失毕业证书,须登报申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书,但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2010级学生开始施行。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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