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程试题清华大学(附解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合同法课程试卷(附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哪项协议为民法上的合同:()
A.甲厂与所在街道居委会签订的卫生三包协议
B.甲厂与职工签订的关于计划生育协议
C.甲厂与乙厂的联营协议
D.甲厂与丙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2.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3.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A.等签订书面协议时生效B.无效
C.效力未定D.使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中秋节即将到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月饼供销合同,约定在农历八月初一履行合同,后因乙公司人事上有大的变动,迟迟未能履行合同。甲商场一等再等,终于在农历八月十三向乙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商场无权解除合同
B.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C.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甲商场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甲于2000年10月10日向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02年10月16日,甲还没有还款。乙经调查,发现甲家里除了一台黑白电视机没有什么值钱的。但甲帮丙运输百货,丙还有2万元运输费未付,已到期近7个多月。由于丙是甲的亲戚,甲不好意思向丙要钱,就一直拖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向丙要回这欠款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乙可以扣押甲的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乙可以请求丙偿还所欠甲的运输费,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乙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甲的同意或与甲协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分)
1、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乙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2.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为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两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
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
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
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
4.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日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 日到达。乙农场7月7 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于7月10 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 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2分)
1.下列选项中,哪项是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
A.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B.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
C.无效承揽合同
D.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
2.下列哪些情形中,合同非违约人只能要求违约人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其实际履行?
A.紫禁城影业公司与某著名青春偶像派演员订立合同,约请担任电视连续剧《碧血剑》之难主角,不久因知广大观众对该演员曾担任过男主角的一部武打电视连续剧中的表演极不满意,正式开拍影业公司只让该演员担任一不重要之配角
B.张某将主传的一块御赐鸡血石请著名雕刻家代刻成名章,然该雕刻家顽皮的小孙子不慎将此石打碎
C.高男与郭女为准备婚事在某大饭店定下20桌结婚酒席,然结婚那天,饭店竟根本未准备此20桌结婚酒席
D.双方订立以某物为标的之买卖合同,买方迟延交货,不久国家法令禁止再行买卖此物
3.王某向某手表厂购买纪念某伟人金表一块,售价5万元。在出售前,该手表厂在柜台出示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手表只生产1500只,生产1500只后,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已将生产该手表的模具砸毁。事后经查证属实,该手表实际生产了3000只,以至于手表的收藏价值大大降低,王某经多次交涉,历时近2年后,起诉于法院,要求退回手表,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A.应当予以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
B.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C.不应当予以支持,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D.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因被欺诈订立了合同
4.中秋节即将到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月饼供销合同,约定在农历八月初一履行合同,后因乙公司人事上有大的变动,迟迟未能履行合同。甲商场一等再等,终于在农历八月十三向乙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商场无权解除合同
B.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C.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无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
D.甲商场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强制缔约
2、.债权人的代位权
3、抵销
4、不真正义务
五、简答题(第1题6分,第2题10分,共16分)
1.简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2.简述受欺诈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异同?
六、论述题(共10分)
1、试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
七、案例分析(共24分)
[案情]
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乃至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人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问题]
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选
1、C2、B3、D4、C5、D
二、多选
1、ABD2、ABD3、CD4、BC
三、不定项选择
1、ABD2、BCD3、D4、C
四、名词解释
1、答案: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由中立方指定的内容的义务。或者是一个权利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或者是一个权利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这里的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权利主体,叫做缔约义务人。
2、答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答案: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
4、答案: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其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中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
五、简答题
1、答案要点:合同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要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按照《民法通则》
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说认为,还应有标的的可能与合法这一要件。
2、答案要点:合同法中受欺诈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而依《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权属于债权的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给债权人享有的积极防御和救济措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的行为有三种:
1、放弃其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其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从上述可以归纳出这二者撤销的原因以及效力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预期目的也各有差异。
六、论述题
1、答案要点:
(一)构成要件的方面
首先,《合同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构成上总的说来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两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
其次,侵权行为虽然有时并不需要损害这个要素,但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才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等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二)举证责任方面
现行合同法由于采无过错责任,只要债权人证明债务不履行就可以了,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则是由他自己举证的事情。在侵权责任场合,如果是过错责任,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具有过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过错推定仅为个别现象,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条规定便是过错推定的典型情形。
(三)赔偿范围方面
就违约赔偿范围而言,《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在理论上被称为“可预见性规则”,此外还有减损规则(第119条)、双方违约及与有过失规则(第120条)等限制。
而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等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0条)。
(四)诉讼时效方面
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其他特殊领域,则依照其特殊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环境武汉提起的损害赔偿,依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五)责任方式方面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法》第15条)。违约责任则为财产责任,计有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等。
(六)免责条款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26~31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相对而言,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之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认可。
正因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不同,所以,受害人主张何种责任,直接影响到他的切身利益。在有些场合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有利,有时则请求侵权责任更好,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承认责任竞合,以达侧重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七、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及解析:
1.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2)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和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而且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欺诈而陷入更深的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陷入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是为隐匿真实事实的欺诈,构成欺诈行为。刘某和甲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因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受损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2.可以。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依《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所谓法人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兼并,甲公司消灭,乙公司继续存续,系法人的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即乙公司承受甲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故刘某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原甲公司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3.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但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刘某经过一年半方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家具公司出售橡木沙发,却交付橡胶木沙发,其履行义务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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