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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包括:清洁高效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重型机械及容器、工程施工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石油天然气钻采输送及矿山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装备、仪器仪表、民生用机械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在我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制或者国产化制造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
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编制《首台(套)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成套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上。
(七)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第八条 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或扩权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二)市(州)、扩权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报告》汇总后(一式2份)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将《申请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进行评审(评审要求参照重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首台(套)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daodoc.com)和四川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网(www.daodoc.com)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颁发首台(套)认定证书,并列入当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予以发布。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公告》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4年。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从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一)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按规定比例进行奖励;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
(三)对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的奖励,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第一个购买的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情况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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