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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门汇报。
第四条 根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下列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压力管道;
(四)锅炉;
(五)压力容器;
(六)煤矿(井下开采);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七)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六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七条 矿每3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九条 在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对重大危险源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矿安监部门每年填写一次《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监局。
第十一条 对新产生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由矿安监部门及时报告安监局核销。
第十二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重大危险源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落实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建档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对从事重大危险源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月末将检查情况报送安监部门。
第十八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辨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事故后恢复与程序;
(八)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六)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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