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串讲_信托与租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23: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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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信托财产: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2、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3、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设备,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即“购进租出”。:

4、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5、监护信托:指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其最大特点是,信托机构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

6、生前信托:是在生前设立,通常由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遗产安排指示和条款。信托一般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大部份生前信托都属前者,即订立人在生时,可随时修改甚至取消。

7、管理遗产信托: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此类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

8、开放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与信托机构在缔结信托契约基础上,先确定公司债的发行总额,并设定以同一资产为抵押的公事债信托,发行公司有权在原定公司债总额的限度内,分数次发附有同一顺序抵押权的公司债

9、租赁会计: 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对租赁活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连续的和系统的反映,监督与管理的一种专门会计

10、可撤销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个人信托的概念和分类个人信托是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的信托业务,又分为 生前信托 和 身后信托

2、租赁物件损失风险的防范对象主要是财产损失保险

3、不动产信托的分类:房屋信托、土地信托

4、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其成立的有效要件

答成立的有效要件分为是只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

1、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是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5、信托投资基金的别称及其起源的时间、地点:又称契约型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

6、信托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书面合同)、(个人遗嘱)和(法院裁决命令书)

7、财产积累信托的概念:是指信托行为的标的物,也称财产权。

8、跨国租赁的概念及其分类:是指租赁交易的范围扩展到国外,即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分为进口租赁和出口租赁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信托的概念及其与代理的区别

答: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2)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在信托业务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要从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3)涉及财产的控制不同。信

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上的监督。

而在委托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本人)的监督。(4)掌握的权限不同。信托类业务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业务所必需的广泛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而委托代理业务的代理人权限则比较狭小,仅以被代理人授予权为限。(5)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影响,因此,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而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随意撤回代理关系,并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因而,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比较容易,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2、信托机构目前开展的通用信托业务

答:

1、投资信托;

2、不动产信托

3、公益信托

4、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

5、处理债务信托

3、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是以有形的、非消耗无为标的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

5、融资租赁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答:融资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当事人一方关闭、清算、破产、停产、转产而确定无法履行租赁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违约,使租赁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5、约定解约

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信托的特点和职能

特点(1)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2)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3)利润来源主要是信托报酬

(4)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即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

财产权作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指委托人必须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将这些权力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

(2)信托是一种充分信任。

充分信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这种充分信任表现在:在信托期间,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授予和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期间不再拥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自主运用信托财产,在不违反信托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的运用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

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是指: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信托,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取得信托财产,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受。

(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

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是指在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尽职尽责管理信托财产的前提下,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不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事先确立一个标准(此答案经供参考)

2、法人信托的特点及其业务范围

答:法人信托又称公司信托,即委托人不是某个人,而是单位或公司等具备资格的法人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法人信托的特点:(1)委托人是法人。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2)受托人是法人。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3)信托关系责任重大。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信托机构在运用信托财产时需十分谨慎。(4)与社会经济关系密切。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经济繁荣时期,通常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会相应缩减。各国开展的法人信托业务由许多种类但从其业务范围看有大致有下几类:

1、针对公司债的信托

2、关于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

3、关于有形财产的信托它包括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4、关于全力信托。

3、我国与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类型的异同

答: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的类型主要包括三方面形式:

1、金融机构型包括可以从事租赁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厂商机构型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

3、独立机构性这是指那些既不附属于某个金融机构,也不属于生产厂商的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独立的租赁公司。

目前,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主要有:1金融机构型是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外商投资性,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租赁公司

3、内资机构型,目前我国还有大量的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这些内资租赁公司有的是独立性租赁公司,有的则是附属某个设备生产厂商的租赁公司,有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些还未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合法资格。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设立都有国内贸易部负责。(此答案经供参考)

4、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答:(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具体的租赁关系中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具体有: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③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2)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租赁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①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②当事人一方通过租赁活动取得的利益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③当事人共同从事租赁业务时,各方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或侵犯他方的利益;④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依据损益相当的原则,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

(3)自愿和公平原则。①自愿原则,自愿是指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能够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租赁法律关系。首先要求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给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包括当事人有权依法签订或不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②公平原则,要求租赁当事人应本着公平观念签订租赁合同,参与合同法律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要对对方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在订立合同时,应依法如实陈述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应当陈述的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假乱真。

(5)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具体包括:①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任何当事人均不得签订与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合同;②订立租赁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③涉外租赁合同的订立不但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还要符合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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