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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中央、省委省政府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为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山东省各级国税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税收调研,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兑现税收优惠政策,为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税收收入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国税部门将进一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维,积极主动地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国税工作中去。
二、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氛围。各级国税部门将进一步深刻理解和掌握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强化对全系统基层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广泛利用税务网站、税收报刊、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告和各种新闻媒介,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网站、阳光政务热线、局长信箱等途径进行政策咨询答复和纳税辅导,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时进行提醒服务,重点辅导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让纳税人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办理程序,为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良好条件。“十一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围绕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调整完善废旧物资经营税收政策,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制定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等,我省国税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税收政策调研,全面反映我省企业的呼声和建议,积极争取有利于山东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严格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国税部门将进一步落实“一窗式”管理和“一站式”服务要求,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整合窗口功能,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使纳税人在一个窗口就能办完所有纳税事宜,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行业实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负责制,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对纳税信誉较好,能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纳税事宜的循环经济发展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纳税申报、日常评估检查等方面,采取简捷、高效的管理方式,依法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依法优先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循环经济企业,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对循环经济型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不断加快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的流转速度,优先审核,优先办理,确保将循环经济型企业的应退税款及时退付给企业。对重点培育的循环经济型城市、园区和企业名单中属于a、b类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先审批后备案的做法,相应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可在货物出口后180天之内提供。全面实施《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深入应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扣除管理系统》软件,确保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级国税部门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和产业,将在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上开辟“绿色通道”,降低办税成本,促进循环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壮大。对涉及循环经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计划按照“严格、规范、简化、效率”的原则,对现行及涉税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应由哪一级审批的,一律下放到县国税机关办理;凡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各级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五、监督企业减免税审批情况,营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涉及循环经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和征管基础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切实发现并认真解决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将各项税收政策公平公正地落到实处。将审批后的享
受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情况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群众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防止虚假申请、审批以及人情减免。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复核工作,不定期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对生产经营方式、原材料或者产成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取消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对不应减免而已经减免的税收,及时进行补缴并相应进行处罚,以保证政策执行不偏离、不走样。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合力。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各级国税部门将及时加强与经贸委、发改委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合力,共同引导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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