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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税收行政法治
税收行政法治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税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就对如何履行依法行政发挥税收服务作用提出了新的问题。从而要求税务部门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和开拓的思维,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创新型税务机关,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税收行政法治的内涵
税收行政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法治、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化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和运用。税收行政法治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税收行政法治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税又是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行政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税收行政法治的核心和目标是限制和规范税收权力,通过税权的合理配置,最终使全社会达到依法治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循环状态。依法治税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政税收征收权力的同时,限制其任意征税权;依法纳税的核心是在保证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税收法治和依法治税的关系。税收行政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状态,是要求税法既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法律。依法治税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与状态运用的具体法律手段。
二、税收行政法治存在的缺陷
我国传统的税收征客是以组织收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补管理的关系,从税务部门的角度考虑的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的少,注重严格执法,轻视优化服务,在过去旧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收强调的是如何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而没有注重发挥税收的服务作用。显然这不符合经济与税收的辩证关系。税收必须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但是因征管体制、治税理念、经济发展等环境的制约,税收执法存在这样一些缺陷:
(一)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得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形成了征纳双方划清责权,税务部门严查重罚,使税务部门监管职能膨胀,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或者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和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会计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电子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分析。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1
告诉纳税人应该怎样做,并让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今后应该怎么做,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也做到了一杯茶、一张凳、一只笔、老花镜等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
三、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税务行政实现由“管理型”向“执法型”、“服务型”的转变,必须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落实税收法律法规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原则。税务机关做到合法行政,还必须坚持法律优先的原则:
⒈关于税收征收管理事宜,在已有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任何涉税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⒉法律尚无做出规定者,其他法律性规范做了规定,一旦法律就此做出规定,法律优先;
⒊在有法律授权的条件下,制定涉税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不抵触”的原则;再者税务机关执法依据中的“法”是广义的。
(二)合理行政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符合事实、法理和情理。税务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要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个体相当的事实情节,处理结果应大体一致;不同的事实情节,应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尤其要排除不正当情绪干扰,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
⒈税务行政程序是就税务行政行为而言。只有税务行政行为,即税务行政立法行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复议行为中才存在税务行政程序问题。
⒉税务行政程序作为过程行为,主要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形式。
⒊构成税务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是:步骤、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方式的时间和顺序。比如,税务机关做出一个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把拟处罚行为的事实、理由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给当事人,正式决定中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具体活动就是税务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步骤和方式。整个行为的过程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步骤和方式联结而成的。完成某一程序的时限和程序步骤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就构成税务行政程序的时间表现形式。税务机关应大力提高和增强程序意识:一是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税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说明事实、理由和申辩意见;二是实施任何税务行政管理措施,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方式实施税务行政行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是税务人员履行职责,与税务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避免因利害关系导致相对人权益畸轻畸重。
(四)高效便民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高效行政,是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质要求,也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题内之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税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提高运转速度和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在法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定的步骤、方式和顺序为相对人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在实施任何行政行为或行政措施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方便相对人办理涉税事宜,不能单纯考虑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更不能以牺牲相对人的“便利”换取自身管理成本的降低。尤其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的设计与调整上,不能单纯考虑到税务机关自身的管理成本和效率,而要以方便相对人输涉税事宜为基本原则。
(五)诚实守信
⒈发布税务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要涵盖以下主要内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
结果、执法责任及追究方式、权利与义务、过错执法的救济。
⒉非因法事由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的,应依照法定权限或程序进行,并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⒊制定税收管理规范性文件要征求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事先公告再实施,并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公布即实施和朝令夕改的做法。
⒋税收管理模式或方法的选择和设计要依法最大限度地适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水平,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权责统一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权力,而对国家来说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叫职责,即执法权力同时也是执法责任。这是权责统一、内涵统一。据此,税务机关的职权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放弃;放弃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应依法追究责任。权责统一的另一层涵义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四、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努力提高执法道德
(一)牢固树立税收法治理念
⒈要有理性的法律思维。即要按照法律的逻辑思维方式去思考、分析和判断涉税法律问题,善于从执法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行为。
⒉要有较高的法律逻辑修养。税务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一个认识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定性处理的过程。这其中每一个过程都贯彻了一定的逻辑思想、观点和方法。如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偷税,首先要以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少缴了税款,确实存在损害国家税收权益和税收法律秩序的客观事实;其次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偷税手段;再次确认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最后看行为是否具有纳税义务以及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无必然联系。通过这一系列的科学的论证,才能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
⒊要有统一的税收法律思想。一是坚决贯彻执行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二是转变服务观念。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三是坚持普遍联系的方法。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适用,科学而准确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具体税收事宜。四是承认地区差别。积极落实国家对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搞攀比,不让税引资,不定税包税,不藏税于企业。
⒋树立法律至上的品质。税务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是税务行政执法权的主要执行者,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忠诚、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法无授权不得行”和“一经授权必须行”的原则。
(二)大力培养和提高优良的执法道德
⒈要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作为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税务人员法律素质中含有一定的政治修养是自然的事情。税收执法的质量,最终取决于税务干部素质的高低,建立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的税收队伍,才能保持确保行政执法的正确和顺利。不熟悉政治,不了解国家的基本国策,在具体执法中就可能导致执法错误和执行政策上的偏差,有时甚至会产生与国家政策背道而弛的不良后果。尤其是应具备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执法品质和拒腐防变、甘于清贫的意志能力,不以税谋私,不以权谋私。
⒉独立客观的法律人格。独立客观的法律人格主要是要求执法人员敢于坚持真理、善于坚持真理,这与执行集体决定并不矛盾,而是保障集体决定准确无误的条件,是防止人云亦云、长官意志的条件和方法。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应做到: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主观臆断或揣测;要确保中立,在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上,站在法律的轴心线上,确保不偏不倚,既要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害,又在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⒊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执法权力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把纳税人的权利当作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界限,自觉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不但自己不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应监督他人不去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敢于作坚决的斗争,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勇于承担责任。
⒋提升税务行政执法的科技含量。建设服务型、创新型税务执法流程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驱动和支撑,完善业务流程和人力资源配置,才能使行政法治和税收征管更加趋于规范化,谋求税收工作的简捷高效,并完善税收管理制度,拓展税收资讯渠道,适应税收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
⒌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不断加快,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服务功能和水平,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新形势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税务机关需要转变行政理念,在征管过程中,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另外,在法定范围内,对原征管机制、业务流程等进行必要的重组或调整,解决好程序繁杂、环节过多、业务技能不高问题,切实形成快捷高效的办税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在税收执法中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增加透明度、规范性,改善服务环境,密切征纳关系,使税收事业顺应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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