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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修理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修理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了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及相关规定处理。请遵照执行。问:支付职工集资款的利息都要缴纳哪些税?
答:企业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涉及税种为: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符合营业税应税项目,在缴纳营业税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取得利息收入的个人应按规定20%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印花税。企业向个人借款,一般都要签订借款合同。那么,企业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相关政策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贴花。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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