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烟台市安全监督备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0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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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安全,依据《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烟台市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以及为其生产、经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临建设施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

(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开关箱、空气断路器、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等;

(四)电缆(施工现场专用)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板房)。

第四条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列入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进入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严禁无《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登记备案,均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到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办理。我市建筑业大力倡导科技进步,凡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对行业发展起引起推动作用的用品、设备等,主管部门予以政策鼓励。

第七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二)《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图样及设计计算书;

(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鉴定证书;

(七)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外地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时,还需提供所在地省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临时设施(板房)的钢板厚度不小于0.5毫米,夹芯板材料提倡使用玻璃丝棉等难燃材料;逐步淘汰笨板料临建活动房屋。

(十)其他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上述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在国家、省及本市的产品抽检时有两次不合格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或工程安全事故的;

(六)随意涂改、转让或者提供假备案件证书的;

(七)备案证到期后未提出续期登记备案的。

第九条 《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登记备案的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续期登记备案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备案的,注销其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条 产品的设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必须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企业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三)产品符合国家、部、省、市有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

(六)有完善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七)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八)企业的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定标准。

(九)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人业吊篮厂家备案时,还需提供固定的办公、材料维修场所证明,相关操作人员的操作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产品实施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产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并接受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的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购置或租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时,必须验证《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设施。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登记备案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肯及机械设备、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不得参加各种评活动,并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附着式脚手架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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