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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农业保险供给模式
摘要:农业是处于一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做了非常重大的贡献。但在我国农业发展灾害频发、农民收入逐年增加而形成的农业需求上升的同时,我国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陷入发展瓶颈。本文从农业保险供给角度,结合我国当前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借鉴国际农业保险的长处,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未来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府农村保险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乎民生大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有8亿多。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尚未健全、农民收增收缓慢、农业灾害频发,伴随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加快,国外农产品的进入,农产品市场面临着巨大压力,这些都对我国农业产生的巨大冲击。而农业保险却在徘徊中发展,发展缓慢,对农业,农民不能提供良好的保障。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较快、保费收入增长快,农业保险在2009年的保费收入已达133.9亿元,增长率达1812%。保费规模仅次于车险和企财险,在财险中比重位列第三位。
2.农业险种增加,农业种植养殖的保障范围扩大,养殖业如增加了蚌珍珠保险等,种植业如水果收获保险、西瓜收获保险。
3.农业的保险公司的数量增加。04年之前,全国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有设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政策性补贴有限及农业保险的风险巨大,赔付率高,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保额增长呈现出下降甚至倒退、在徘徊中前进的局面。但从04年——08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相继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批准法国安农保险公司入驻成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由05年的7亿元增长到09年的133.9亿元,能提供1200多亿元的农业保障。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增至6家。
4.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村保险业务的范围扩大,由单纯的种养植业保险延伸为农村类保险,包括种植险,主要是各类农作物、经济作物和设施园艺作物在生长和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巨灾保险;养殖业保险主要针
对大规模的家畜、家禽在养殖过程中遭受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农村其它保险包括农村财产保险、农村责任保险、农村运输工具保险、农村工程保险、农民进城务工平安保险、农村健康保险等。
5.国家队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和财政补贴增加2006年,全国多数省
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
6.各省市地区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开展一些互助性的保险试点模式。如上海,吉林的“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以赔付率较低的家财险等营业利润来弥补农业保险的高赔付;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7.出台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不足
农业保险近几年虽然快速发展,而其发展却依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经济
发展速度不相匹配,风险分散能力仍然非常有限,满足不了自然灾害保障的需求,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上也明显不足,远远落后于其他过密经济的发展,显现出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1.缺乏一部完善的农业法规,特别是《农业保险法》。对于发展农业保险,我国现存的法律条款只有《保险法》的其一百八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和《农业法》四十六条有规定。由于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对农业保险制度确立,国家在政策和财政上如何支持农业保险,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定位,如何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增加保险方的供给都难以明确和落实,一定程度上阻碍的农业保险的发展。
2.巨灾保险支持保护体系缺失,没有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风险无法分散。
农业对自然环境有着严重的依赖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对农业生产的稳定起了绝对性的作用。由于我国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极大限制了农业保险供给的扩大。
3.保险的产品缺乏、覆盖面比较低,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是世界
上公认的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因灾损失十分巨大,但相应的保险开发程度却非常低,一方面,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覆盖面严重不足,如地震险便长期搁浅;另一方面,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与服务薄弱、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4.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基本都是围绕
着“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业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法人机构,其本质是为了追求利润。而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能达到90%),在附加每年20%-30%的营业费用,保险公司大多都面临着微利甚至亏损的局面,同时这也和现代的公司经营理念相违背,违背了股东利润最大化和公司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而我国目前财政补贴额小,各地的补贴标准也缺乏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这些制约保险公司扩大供给的积极性。
5.保险市场紊乱,部分保险条款、费率不尽合理。由于农业保险在费率的厘
定上有特殊性,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风险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道德风险大等因素,不符合大数概率,难以精确计算费率,导致保险人对农业保险这块领域望而却步。从而影响更多保险人进入市场,造成有效供给不足,缺乏竞争机制。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灾害保险市场,无论从客体、从主体还是从市场规则来说,都不十分健全,从而影响了农业灾害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6.保障水平低,保障覆盖面小。以08年为例,08年我国农业保险费总
收入为110亿元,保障1000亿元的农业产值,而08年我国农业总产值达到58002.2亿元,保障率不足2%。而这当中参保的又以建设兵团等国营农产所占比例居高,很多农村地区参保率几乎为零。
三.外国农业保险的借鉴
(一)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新的发展之路。
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及特点
(1)政府主导,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稳健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免税并对经营管理费用进行一定补助。同时组建农业再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可以按照低于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定限度时,有再保险公司补足。也可保证农民可以接受依此厘定的费率。
(2)保险互助会模式,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以日本为代表。通过立法对一些总要作物和畜种实行立法定保,以互助和民间为主,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
(3)政府垄断模式,政府设立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及大量的挂历费用,以强制为主。以前苏联为代表,这种制度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4)政策优惠模式,以法国、荷兰、等西欧国家为代表。由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但给予税收等优惠。
(5)国家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带有一些强制性的涉及范围小,由国家参与或联合共保的模式。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经营分析,其基本特征主要有政府支持与地方配合;以收支平衡为经营目标,经营主体多元化。
1.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如美国1980年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1994年的《农作物保险法改革》,这些法律随着实践的发展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同样,日本、法国、泰国等国家均建立了各项农业法律制度。
2.都实行政府补贴的政策。许多国家都实行高标准的补贴,如美国对
农民保费补贴占了50%左右。同时也为经营农险业务的私营公司提供费用和再保险支持,免征农险的赋税,降低了经营成本,调动了市场参与的积极性,增加试产供给。
3.代一定的强制性,在基本险种强制的基础上实行延伸险种的自愿保
险。
4.伴随着行政保护,同时也注意效率和效用。
5.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降低相关经营风险。按照大数法则原理和保险
经营规律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如日本简历“一层直接承保、两层再保险”的三级制;加拿大通过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建立分级负责,法国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集团体系也都是适合本国农业发展特点的制度体系。
6.年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从社会效益角度考虑而非经济效益,但也不能完全忽略经济效益。应该建立以收支平衡,略有利润为经营目标。
7.适当引入竞争性,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四.我国未来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农业发展模式应该改变农业保险商业经营的现状,同时探索农业巨灾保险的建立,以真正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
1.建立健全农业法规,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推广农业保险。明确农险经营中的市场主体的责任,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市场定位和作用。各地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在遵守《农业保险法》的基础上颁布相关法规,用于规范农业保险市场和具体的费率厘定及地方政府的作用。
2.以巨灾援助为中心,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的风险进行二次转嫁,分散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可探索将本国的农业保险进行适度的国际分保,利用国际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同时从国外市场引入外资农业保险公司,与本国同类公司实行同等待遇对待,增加市场的竞争性,提高效率
3.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农业巨灾援助机制,并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体系之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另外,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或涉农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4.政府有责任在公共媒体上负责农业保险的推广与宣传,强化农民的风险意识,扩大农业保险的影响力,增加有效需求,从而推动有效供给的增加。
5.在农业巨灾风险上引入证券化模式,发行巨灾证券(巨灾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巨灾,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则可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 债券发行人(保险人)将运用该笔资金进行理赔。)。同时以巨灾作为基础工具,创新金融衍生品,推出巨灾期权或者期货,将巨灾风险转嫁到金融市场,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业务的积极性和承保能力。
6.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不得兼营寿险和财险业务。在未来的农业保险中,应该修改这一条款。只允许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同时经营农村的财险和寿险业务。建立“大农村保险”保险的概念,大农村保险既包含特殊的农业保险,也包含普通寿险和财险(对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业务范围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其他保险险种的利润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增强农险的可行性。既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提高农险机构的积极性,增加市场供给。这一范围仅限于农村。
参考文献:
陈璐、宗国富、任碧云:《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 2007.9
李永、刘娟:《中国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4 吴焰:《中国非寿险市场的发展报告》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1 孟龙:《国际实业与中国保险问题》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1聂峰:《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模式建议》 中国金融网综合 2010.11 乔林、王绪谨:《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3
中国保监会网站,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探究我国农业保险供给模式
班级:08保险2班
姓名:吴春明
学号:28050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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