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_综放工作面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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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21号令)和《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辰政发[2006]20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障基本生活;②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③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与分类施保;⑤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农村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须配备2名以上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委会配备低保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县实际,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工作;

(二)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并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管理;

(三)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核发农村低保证;

(四)指导、督查乡镇、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研究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受理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咨询、投诉和行政复议;

(五)负责农村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乡镇、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第七条 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三)受民政部门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农村低保证;

(四)指导本辖区内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

(五)按时统计上报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情况、数据和报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来信来访的解答和群众举报的查实。

第八条 村委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农村低保工作;

(二)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农村低保申请并登记;

(三)对申请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家庭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组织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议,做好低保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形成调查评议意见,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

(四)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户口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保障范围。

(一)持有本县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和常年患病致贫的特困户;

3、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中的特困户;

4、计划生育后遗症和两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5、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

6、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户。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

3、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必要的简单装修除外)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时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4、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摄像机、冰箱等和贵重饰品的;

5、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或故意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6、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和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或证件、证明不齐全及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7、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8、未按规定参加低保证年审的;

9、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无书写能力的,可委托他人代写申请。

第十一条 村委会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评议,对评议后符合条件的进行一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正式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并进行民主评审,对评审后符合条件的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并结合评议和评审情况,提出审批意见,确定保障类别和救助金额,并进行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填发《湖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对经过核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村委会成立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不得少于21人,评议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成员、人大代表、联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组成;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救助民主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不得少于9人,评审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民政干部、联村干部、老党员等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和民主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进行评议和评审。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设立固定公示栏,定期公示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公示农村低保举报电话。

第五章 分类施保与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按家庭贫困程度分三类。

(一)一类保障对象: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

(二)二类保障对象:有劳动能力,但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和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家庭;

(三)三类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和户籍变更的,村委会应及时告知主管审批机关,主管审批机关应根据不同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 对农村低保的一类对象一年审查一次;二类对象半年审查一次;三类对象每季度审查一次。同时要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年审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各乡镇民政办必须配备专用电脑设备,按时做好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农村低保工作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报送工作,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档案由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或乡镇民政办统一管理,按一户一档、一村一卷的标准建立农村低保档案。村委会负责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台账。

第二十一条 档案内容:①家庭成员的户口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家庭收入证明;③申请对象是残疾人的,必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④申请人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必须提供学生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⑤如实提供赡养人、抚(扶)养人的实际情况;⑥离婚者必须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⑦因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⑧审批表;⑨变更材料;⑩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七章 低保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证是农村低保对象领取救助金的有效凭证,由低保对象负责保管,各级不得代管。确因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又无家庭监护人的农村低保对象,只能由村委会代管的,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证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他人,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对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农村低保证并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实行定期审核,未签署审核意见的视为无效证件。

第八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纳入社会救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季发放,采取封闭式社会化运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户,严禁任何人冒领,骗取低保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辰溪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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