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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的概念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政府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
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叫保障线。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民政、财政、统计、物价、扶贫等部门联合调查,按照我县农村居民衣食住水电燃料等基本生活需要和未成年人教育费用以及县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由县政府发布执行,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2011年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1096元/年。
农村低保保障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补差救助的办法。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96元的农村困难居民,经户主申请,按家庭共同生活的农业人口分类进行补差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有进有出、保主保重、动态管理的保障办法。将保障对象分成三个类别,按家庭收入状况和“四级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分别对象的类别,享受相应的低保金。2011年,一类对象月人均补助107元,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74元,三类对象月人均补助62元。每年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年增发、减发或停发。
农村低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主要为以下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与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
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农村“三无”对象;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有一定经济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认定应当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审批发证“四级审批、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主要是组织乡(镇)、村干部入户调查,核算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并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县民政局,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审定,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并报县低保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在各乡(镇)进行第三榜公示,以正式文件批复各乡(镇),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收入项目:
(一)种植、养殖业所得中扣除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的收入;
(二)手工业以及其它家庭经营性收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各种劳动收入;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其利息、遗属生活补助等收入;
(四)参加各种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遗赠,接受赠予的所得;
(六)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得的收入和偶然所得;
(七)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八)因征地拆迁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等支出后的收入;
(九)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十)家庭成员另立户主或分开居住但在一起生活的,其收入应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并计算,并按一户处理。
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其中人均纯收入按照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但根据政策规定,农村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少生快富奖励、节育奖金;残疾军人、“三属”的抚恤补助金、老复员军人定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因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大病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社会各界的捐助及临时性社会救济等(口粮救济款)不计入家庭收入。农村低保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入户调查、对象审定、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农村低保对象,在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村(居)委会报告。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农村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安规定主动报告村委会或乡(镇)民政办,继续领取低保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追回其低保。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审查、不申报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擅自申报、审批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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