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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二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评选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材料,按学校“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身体和入学资格及其他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至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二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注册前,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有成绩不及格的科目,应通过补考或重修环节完成该科目的学习并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辽宁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辽宁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者,其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辽宁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正常请假应遵照《辽宁大学学生请假制度》规定办理。学生课业考勤应遵照《关于规范本科课堂教学秩序的通知》和《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的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程序按下列规则(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二)学生转学按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3年至7年、专科生2年至4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总计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也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止。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后学期末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超过休学年限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学分以上(含16学分)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二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至学习期限内(即7年内)重修不及格科目或补做未完成的教学环节,合格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资格。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证日期填写。但此类毕业学生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认真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 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校务公开以及校长信箱和校报、广播站、宣传板、网络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和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进行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辽宁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详见《辽宁大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先进班级、文明寝室评选办法》、《辽宁大学评选学生奖学金参考规定》
第五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过期申诉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三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留学生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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