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_知识产权法学重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22: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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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供法学本科教学使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编写

说 明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的文件精神,知识产权法学是为从民法学中独立出来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新兴法学学科。通过本学科的学习,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不仅应当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深入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理论素养,而且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执法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基本运用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分析和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学习本学科应具备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专业知识。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和辅修法学的其他专业本科生。教学时数共为5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为48学时,观摩审判或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教学实践活动为6学时。教学手段为多媒体教学。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 张楚 教授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待出版)。因教学时数有限,本大纲仅涉及教师必须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本教学大纲经过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全体 老师集体讨论研究。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六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七章 邻接权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九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二章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三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五章 可专利性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九章 商标制度概述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章 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编 总论

[ 本编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法律体系及其属性,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 内容提要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并无准确定义,应从其范围入手明确其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区别与有形财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由其客体无形性的本质属性派生出三个特点:专有性,没有法律规定或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依法丧失。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 内容提要 ]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调整四方面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行驶、知识产权管理和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已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法的属性。目前较普遍和立法通例承认的观点是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另外学界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综合的法律部门或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理由都不够充分,不是普遍承认的观点。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三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领会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概况,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其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演变经历了四个阶段。特许出版权保护的是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著作财产权时期,1709 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 部著 作权法,其保护以作者利益为重,并且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作者权时 期强调 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19 世纪中叶进入国际保护时期,签订了一系列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内容提要 ]

我国历史上第一 部著 作权法是 1910 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后来 1915 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和 1982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都在其基础上制定的。新中国成立后,1990 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 2001 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法的原则

[ 内容提要 ]

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是 :

1、以保护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

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传播者的邻接权的规定上。

3、协调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原则,如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对作者权益进行一定的限制。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我国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并实施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著作权主体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明确几类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 继受 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中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 内容提要 ]

一、作者是自然人,其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享有最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

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在一定条件可以被视为作者。凡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外国作者 手我国 著作权法的保护: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与中国有缔约或共同参加国际公约,外国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发表出版或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 内容提要 ]

继受主体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国家。继受主体的著作权的主要原因是:因继承、赠与、转让而取得;国家因购买、接受赠予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著作权。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属于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并共同创作的作品。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凡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有其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除上述情形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是指奖若干 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材料,通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从而形成有的独创性的新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 但 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按照他人创作意图,依照合同约定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受托人享有。

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摄录物质设备,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音乐等可单独行使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在法定保护期内,将其作品的载体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 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作者隐去姓名,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真实姓名的作品。除署名权外,其著作权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

第五章 著作权的客体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领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规定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内容提要

一、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必须具有两个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独创性或原创性是指作品时有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产生。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载体形式进行复制,从而能够被他人所感知并可以利用和传播。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内容提要 ]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还有两类特殊作品:民间文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内容提要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和不适宜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前者指:(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后者包括法律、法规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格式和表格。第六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的内容构成,掌握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各个权项,明确著作权的取得途径和保护期限。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内容提要 ]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 内容提要 ]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发行权是指已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表演权,也称公演权、上演权,只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也称播放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是指以有线 或着 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

演绎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主要包括修改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自动取得,著作权自作品 创作完成之日起生。(2)注册取得,是指除了作品创做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期限,是指国家依法确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并予以保护的法定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与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外,其他人身权永久受到保护。关于著作财产权,如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 加死亡 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但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其他特殊作品的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

第七章 邻接权

[ 本章学习重点和要求 ]

了解邻接权的概念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理解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的有关规定。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 内容提要 ]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是:权利主体不同、保护对象不同、权利内容不同和受法律保护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权

[ 内容提要 ]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复制、发行的作品复制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出版者权者包括: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作品文字修改权,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报刊出版者的作品转载、摘编权,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作品权。

出版者得义务有:与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质量、期限出版图书,重印、再版义务以及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节 表演者权

[ 内容提要 ]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表演者的义务有: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进行演出,除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演绎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酬外,还应取得被演绎之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权利

[ 内容提要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有: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申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既应当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 广播组织权

[ 内容提要 ]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质押的概念和特征,理解著作权关于著作

权利使用制度的规定。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法律特征:(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出专有许可权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财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其特点是: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转让与作品的载体所有权无关;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等。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著作财产权的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 内容提要 ]

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是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的对象。

第九章 著作权的限制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领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使用条件及其相互区别,掌握合理使用的认定方法。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内容提要 ]

一、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两种模式:“因素主义模式”和“规则主义模式”。合理使用应符合的条件有: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等。

二、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个人使用;饮用;新闻报道;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课堂教学使用;公务使用;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免费表演;对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汉族文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作品;盲文出版。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 内容提要 ]

一、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应满足的条件有:法定许可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主体只能是出版者、录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法定许可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有:报刊转载或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成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 内容提要 ]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不同。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 本章学习要求和重点 ]

了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概念、构成、种类,明确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领会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教学时数: 1课时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内容提要 ]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 未经作者等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或其他制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使用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害的对象应是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

三、我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类是除应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

[ 内容提要 ]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给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传播者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类型有:(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2)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侵权制假物资、设备等形式;(3)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罚金、有期徒刑等形式。

第三节 保护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 内容提要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的调处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为加强著作权的执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以下执法措施: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管理

[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含义和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领会我国著作权集

体管理 的各项规定。

教学时数: 1课时

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 内容提要 ]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活动。

著作权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 内容提要 ]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首先出现在西方。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首次规定了著作权管理,200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以自愿许可为原则,法定许可为例外。管理的范围是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的财产权利,包括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我国采取的是行政许可制,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以及 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章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 本章内容和学习要求 ]

了解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我国计算机保护的立法。领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属,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以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概述

[ 内容提要 ]

一、世界各国大多用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条约。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原创性、可感知性和可再现性。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 内容提要 ]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但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和职务开发,其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另有规定。另外,计算机软件的继承人、继受人和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

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样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另外,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三、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期限的限制,其保护期为50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使用和转让其著作权的一部分或全部。

四、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规定了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和侵权责任的例外。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仲裁和诉讼,关于执法措施同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致,有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三章 专利制度概述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掌握专利、专利权和专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了解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概况,弄清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运用专利制度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说

[ 内容提要 ]

专利的基本含义归纳为:(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3)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一般认为,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 内容提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2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订:(1)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2)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3)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4)改变强制许可的条件;(5)增加规定本国优先权;(6)将异议程序改为撤销程序;(7)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2)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3)简化、完善有关程序;(4)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专利合作条约》相衔接。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种类等,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的基本类型。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发 明

[ 内容提要 ]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节 实用新型

[ 内容提要 ]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特点是:(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第三节 外观设计

[ 内容提要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第四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内容提要 ]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有: 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现行法(修订)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的对象是:(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五章 可专利性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概 述

[ 内容提要 ]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状况。

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2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那些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5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4)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条件。而狭义的可专利性主要是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项标准。

第二节 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

[ 内容提要 ]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认为,以下发明具有创造性:(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 新型不 具有再现性;(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 内容提要 ]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取得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特征及归属,明确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种类及权利,掌握专利申请原则和申请日、优先权的有关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熟悉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申请原则

[ 内容提要 ]

专利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书面原则。即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时,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闹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人。

3、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第二节 专利申请日

[ 内容提要 ]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专利申请 日应当 注意以下问题:(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第三节 专利申请文件 [ 内容提要 ]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2)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3)说明书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4)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2)图片或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提交该产品的两面视图。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

[ 内容提要 ]

国际上存在审查制与不审查制两大专利体系,各有利弊。荷兰于1963年创立“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我国专利法采用该制度。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1)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2)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

利行政 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 作出 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 作出 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权利的丧失与恢复。(1)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结果。(2)权利的恢复。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2个月后,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或者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概念,弄清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 内容提要 ]

根据1992年12月31日 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 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 内容提要 ]

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权终止,是指一项有效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广义的专利权终止,不仅包括有效专利权效力的消灭,而且还包括专利权因无效宣告而致使其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的情形、因专利权的转让而导致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此处“专利权终止”,仅指狭义的专利权终止。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1)保护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 内容提要 ]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2)追溯力;(3)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的约束力。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保护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专利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关系,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准确地认定专利侵权行为。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内容提要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

[ 内容提要 ]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为:(1)专利权有效原则;(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4)全面覆盖原则;(5)等同原则;(6)禁止反悔原则;(7)多余指定原则。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积极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

我国专利法对此未作规定,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处理有该类行为:(1)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2)未经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第三节 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 内容提要 ]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的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如调解不成,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 作出 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在专利侵权纠纷发生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内容提要 ]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2)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损失。3)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四编 商标权

第十九章 商标制度概述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的基本含义、商标权的概念、内容,明确相关权能的不同法律效力,领会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商标权取得的基本方法及商标权终止的基本原因,明确商标的基本分类和商标的功能、作用,熟悉商标制度史的一般知识,掌握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及修改内容。

识记:(1)商标的基本含义;(2)服务商标的概念、联合商标的概念、防御商标的概念、证明商标的概念、集体商标的概念。(31857年法国商标法、1904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本知识,我国1982年商标法的主要特点。(4)商标权的概念;(5)注册原则、使用原则、混合原则的概念;(6)注册商标注销和撤销的主要事由。

领会:(1)商标的作用;(2)特殊标志保护的有关规定;(3)我国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4)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法律地位;(5)注册商标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应用: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在应用过程中的联系与区别;使用权与禁止权的不同效力范围。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分类与作用

[ 内容提要 ]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的含义主要有:(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特有名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注册 成商标 使用。商品名称一般不受保护,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无需经过注册,不属于特定主体专用;装潢设计的内容无法律限制,且与商品内容相联系。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能为特定人独占使用;但有的商务标语如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其所有人享有专有权。

商标的分类: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以及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以文字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及其他要素结合组成的商标。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与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制造者使用的商标。销售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一集体组织所有,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证明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来源、原料、翻造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商标的作用:从商标使用者、商标管理者以及商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的作用可以概括为:(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内容提要 ]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时期。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自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目前,商标法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

1904 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即1950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1993 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重大修订:(1)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2)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使用;(3)增加商标注册审查的补正程序;(4)扩大侵权行为界定范围,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

2001 年我国商标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1)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同时增加了关于商标权共有的规定;(2)在保护客体方面,扩大了注册商标的范围、明确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增加丁对地理标志的保护;(3)在程序方面,增加了优先权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要求,简化了商标注册程序;(4)在执法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侵权的查处力度,规定了一些临时措施;(5)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与复审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违反法律的责任。

第三节 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

[ 内容提要 ]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在我国,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人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后者是指商标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即对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归属及终止

[ 内容提要 ]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办法获得商标权。

原始取得的方法有:(1)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原则。(2)使用原则,即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3)混合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取得,二是根据继承程序取得。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和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其事由有:(1)自动申请注销;(2)过期注销;(3)无人继承注销。

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其事由有:(1)违法撤销;(2)不当注册撤销;(3)争议撤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是:(1)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不同;(2)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不同。

第二十章 商标注册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注册的概念与意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与商标注册的申请文件,领会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原则,掌握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及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批程序。

识记:(1)商标注册的概念;(2)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3)商标禁用条款的概念;(4)异议的概念。

领会:(1)先申请原则的基本内容;(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应用: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 内容提要 ]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2)有利于管理机关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3)有利于敦促商品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是按照自愿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

[ 内容提要 ]

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的条件,是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规定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获准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所谓商标禁用条款是指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范。(3)使用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 内容提要 ]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包括: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就用于不同类别商品上的同一商标申请注册。

2、同一申请中的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3、同日申请中的先使用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前的准备:办理商标查询、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报送商标图样、提交其他书件;(3)申请的提出: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交纳费用;(4)申请日与优先权: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5)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另行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6)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 内容提要 ]

审查的内容。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采取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申请。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含义及效果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从而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驳回的决定。经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则驳回申请。

对申请的复审。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终局决定。终局决定认为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即可移交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和公告。初步审定是商标局指定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需在《商标公告》上公之于众,征询公众意见。

商标注册的异议。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关于该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反对意见。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再次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对异议的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终局裁定。

商标的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及补正制度的意义,领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的有关规定;了解商标争议的概念及条件,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基本特征。

识记:(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的概念、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2)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领会:争议程序与补正程序及异议程序之间的差别。

应用: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程序和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 内容提要 ]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有助于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维护商标专用权受让人的利益。这一规定与国际惯例相符。由于商标注册无效而导致撤销的事由有:(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和不得注册的规定;(2)注册申请人采用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对第一种情形,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情况,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须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近似,且被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或理由相同。

注册商标的争议程序与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程序以及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是:(1)申请主体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法定期限不同;(4)申请事由不同;(5)受理机关不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制度,明确和掌握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

识记:(1)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概念、注册商标续展的概念;(2)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领会:(1)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2)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有连同转让与自由转让两种立法例。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商标与企业分开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护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1)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3)集体商标不得转让;(4)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5)共同所有的商标不得私自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内容提要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2)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3)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义务包括:(1)未经授权,不得移转其商标使用权;(2)保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名称;(3)协助许可人查明侵权事实;(4)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二十三章 商标管理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商标管理的概念及其机关,明确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识记:商标管理的概念。

领会:(1)对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2)对非注册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理;(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

[ 内容提要 ]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的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

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 内容提要 ]

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1)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标记;(2)检查是否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商标;(3)检查是否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4)检查是否自行转让商标;(5)检查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6)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7)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8)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商标的管理;(9)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10)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包括:(1)检查是否违反商标禁用条款;(2)检查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3)检查是否冒充注册商标;(4)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

第三节 商标印制的管理

[ 内容提要 ]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查处的活动的总称。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1)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2)擅自承印违反承印条件规定的商标;(3)不按规定健全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4)非法印制商标标识。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

了解保护商标权的意义,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种类,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识记:(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2)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

领会: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教学时数: 2课时

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概述

[ 内容提要 ]

保护商标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保护商标权的意义:(1)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2)制裁侵权行为,维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3)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 内容提要 ]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内容提要 ]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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