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梓里中心卫生院工作奖惩条例_中心卫生院年度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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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奖 惩 条 例

杞梓里中心卫生院 2009年5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卫生法律、部门规章,结合我院行政管理和行风建设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条例。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医院管理,树立良好的院风院纪,弘扬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保证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鼓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创建人民满意、平安、和谐卫生院。全体医护员工要模范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医院工作人员守则》。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外出进修、学习及借用、聘用在本院的所有工作人员),来我院进修、学习等人员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二条 对突出的好人好事,尽职尽责,全力以赴成功抢救疑难危重病人,为医院赢得良 好声誉的典型事例,除通报表彰外,给予100—400元奖励。

第三条 关心、维护医院声誉和病人利益,勇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揭露损害集体利益的 人和事,经查实,除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外,给予100—200元奖励。审计、财务等监管部门严格把关,认真督查审核,确实为医院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酌情给与奖励。

第四条 获得病人或外单位赠送锦旗、匾额、感谢信等,个人每次奖励30元,科室每次 奖励50元。在省级以上报刊受表扬,个人每次奖励200元,科室每次奖励500元;在市级以上报刊受表扬,个人每次奖励50元,科室每次奖励100元。拒收病人“红包”者,经查实,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国外或作为SCI引用期刊(即国际核心期刊)的论著,每篇奖 励1000元;国家重点刊物上的论著,每篇奖励500元;发表在国家级刊物上的论著、国家及以上刊物(包括国外医学分册)的综述每篇奖励200元;省级杂志发表的论著(或相当于论著栏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六条 在市、县级举办的评比活动或竞赛中获得名次的科室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并给予5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在全院医疗质量督查中连续三次优秀,科室每人奖励30元;科主任奖励100元。

第八条 全年无医疗纠纷、无出错(医技科室无病人和临床科室投诉)记录、床位使用率 不低于全院平均使用率的科室,且获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终给予每人奖励50元,科室主任奖励300元。

第九条 在全院各项创建活动、各专业理论、操作技能考核中前三名者,科室团体分别奖 励100元、60元、30元,个人分别奖励60元、40元、20元。

第十条 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新发明、获得经济、社会双效益的科室和个人,经院 医疗质量监控小组考核评定后,给予纯利润20%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为医院管理、科技进步、改革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取得明显效益者,酌情奖励。

第十二条 在公开发行的各级报刊、广播电视媒体上报导宣传医院,省级以上每篇奖励 100元,市级每篇奖励50元。

第十三条 工作认真、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严重差错和避免事故发生,酌情给予 100—3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在科室长期或个案涉及高风险医疗服务,无任何医疗纠纷和事故发生,在院内 外得到一致好评的,给予50—3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院长可根据每年工作情况,对医院有特殊贡献的科室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处 罚

第十六条 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对病人服务态度生、冷、硬、顶或刁难患者;服务用语不

规范,用恶语伤人;与病人或家属吵架、斗殴者扣罚当事人100—200元。造成不良后果引起纠纷,当年度不予考核。

第十七条 在医疗活动中,科室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全科奖金,免除科室负责人 职务(是党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并通报全院。个人私收现金,一经查实,处以5倍罚款。以上事例,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品(器械)采购人员、医(药、技)师等相关人员收受药械“回扣”,严重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要求,构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交县卫生局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红包”,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院办 或财务科。违者经查实后,除退还钱物外,处以5倍罚款和行政处分。如利用职权,采用刁难、拖延、暗示等手法,向患者索要吃喝,经查实,除退还钱物外,处以5倍罚款,并通报全院。

第十九条 凡在患者账上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或在科室私取药物给他人或亲友使 用处以当事人5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职工利用本人医保帐户,为他人开药、检查治疗者,取消当年医保帐户;若开药出售者,并按实际费用处以当事人5倍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一切医药用品,均由院方统一采购供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患者销售 药品和医疗用品,违者除没收全部所得外,扣发当月全科奖金,处以5倍罚款,并通报全院。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院长同意,不得介绍患者到任何外单位购买药品和医疗用品,违者一经查实,处以当事人介绍外购金额5倍罚款,并通报全院。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必 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合法途径,由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方可在临床应用。其验证报酬由医院统一审定分配,违者视情节严重和后果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严谨治学精神,树立良好学术风气,反对学术造假不正之风。发现所撰 写论文有抄袭、剽窃、拼凑等现象者,专业技术职务推迟三年推荐。

第二十三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不得在外从事本 专业的兼职工作。科室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外出会诊、手术、体检、坐堂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没收全部所得,专业技术职务降级聘用一年。

第二十四条损害医院利益,私自“分流”病人,将本院能做的检查,手术或治疗及中 西药处方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专业技术职务降级聘用一年,并通报批评。私自运用医院技术资料、设备器械、物资等牟取私利者,没收全部所得,并视情节处以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科室或个人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得少收或不收费。违者 一经查实,处以当事人少收金额的5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首诊负责制,科室或医师间推诿病人,不接受医务科或总值班的仲裁,扣罚当事人10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追究责任。不严格按《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要求进行住院和门诊病历书写,查处每违反一项条款,扣罚10元,经批评教育,屡犯不改者,予以停止执业3个月,经院医疗质量监控小组考核评议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上岗。因病历没按要求书写,在医疗纠纷中因承担举证不利责任需经济赔偿者,直接责任人承担5—10%,科室承担10—20%,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私自复印病历有关内容,或毁坏、偷窃、涂改病案,没有及时归档并丢失临床重要资料,把医生之间的不同意见或观点透露给病人,造成医患纠纷或其它不良后果者,经查实,扣罚当事人100—500元,造成经济赔偿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存在责任,涉及赔偿,将对管理者、当事科室、当事医师予 以追究,分别对院长、分管院长承担责任赔偿的1%,医务科科长或护理部主任承担责任赔偿的2%,科室主任承担责任赔偿的3%,当事科室承担责任赔偿的10%,当事医生承担责任赔偿的5%,停止执业1—3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临床医生、护士及医技人员,违反操作或诊疗常规,发现一次扣罚50元,造成纠纷或事故的参照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急会诊必须随叫随到,一般院内会诊不得超过24小时,违反者扣罚责任人 50元,如发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者按规定从重处理;严禁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反者,经查实,罚款300元,停止执业,并移交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开具假病历、假报告单、人情诊断书、人情假或不按病情需要,开 具人情处方等,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造成不良后果或引起纠纷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开具此类药品者,发现一次扣罚2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罚。盗窃此类药品或构成贩毒情节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管理,根据院《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造成后果,将按有 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病房医师、护士不按规定巡视病房,不观察危重病人病情以及输血输液等情 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者每次扣罚责任人10—100元,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而医师、护士未能及时发现引起纠纷或事故的,参照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各科室或个人自行向病人销售各种生活用品,违者没收全部所得;屡次 发生不改者,处以当事人200元处罚,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扣发责任人或科室当月劳务奖金。

第三十六条 使用高档、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科室,必须建立仪器每周运行情况检查登记 本;仪器、设备无操作规程,违章操作;万元以上设备无档案,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仪器损坏或不能正常运作,扣罚责任人200元;人为的损坏、丢失,科室和当事人按4:6比例赔偿,并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药品、物资保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水灾、被盗或过期失效、变质等经济损失,视情节处以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损失数额达万元以上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将药品、物质送人,处以5—10倍罚款。经盘点出现亏损,当事人或科室按实际亏损数额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员或验收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把好质量关,购进低劣产品,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等同数额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及其他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等 移交手续,违反者并造成资产流失,由科室或个人各承担损失金额的50%。

第三十九条财会、收费及各类物资采购人员,为谋私利在账目、发票上弄虚作假,没 收非法所得,处以5—10倍罚款,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严重失职、违反财务制度造成损失者,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办手续、未经批准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每次扣罚1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论处,加重扣罚50元,全院通报批评,年度不得评优。一年内被查五次以上者,扣罚年终奖。各级各类人员值班时脱岗,扣罚50元;造成恶劣影响者,重罚100元。由此造成的纠纷或事故者,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总值班及科室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如实上报考勤内容,每查到一次扣罚当事人或科室负责人20元。

第四十一条 上班时间串岗、带小孩、看电视、下棋、打牌、做私活、穿工作服上街购物 等,由此引起医患纠纷或事故的,涉及赔偿的按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总值班人员脱岗,有事接通知无故不到现场,不尽职尽责处理和解决问题,扣罚50元。

第四十三条职工在工作时间闹纠纷,发生吵架、斗殴,扣罚当事人50—100元,单方 动手打人者,扣罚1—3个月的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后果,待岗处理,报县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治伤医药费。双方因打架休息期间,停发一切工资。为个人利益无理取闹,胡搅蛮缠,干扰领导或职能部门正常工作,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医院秩序者,视情节轻重,扣罚200—500元。造成恶劣影响者,报县卫生局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不戴护士帽,不戴胸卡,穿拖鞋,查到一次,扣罚5元。

第四十四条 使用空调科室,必须建立空调使用登记本。上班、下班时间不按要求开启和 关闭空调和水、电和照明设备,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或科室50—1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参照第三十七条有关条款处理。在病区、办公楼,私用大功率电器、私接电线、私烧电炉等,除没收电器外,每次扣罚50元。住家户偷电造成安全事故,经查实扣罚1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本院职工在病区、办公楼或科室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查到一次扣10元。

第四十五条 医院内停电、停水前,行政办公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到 各科室,以便做好对大型仪器的保养工作和医疗工作的安排。后勤总务部门,在接到科室维修通知时,无特殊原因30分钟内必须到点服务,违者扣20元,后勤总务休假或因特殊原因不在时,总值班应积极参与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否则造成诊疗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扣罚50—100元。对因此而造成医疗纠纷和事故的,有经济赔偿的参照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 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在晋升晋职、评优等方面接受职代会监督。因违反 组织原则,泄露会议内容,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职工参与赌博;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被司 法机关处罚的,院里给予100—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年度不得评优。利用工作职权之便,猥亵、侮辱病人,犯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者,视情节后果从严查处,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工作一贯表现不好,违反院纪院规,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由科室写出书面报告,经院办批准后作待岗处理,待岗1—3个月后,经过学习培训,在岗试用1—3个月后,仍不合格者,报请县卫生局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条其他违法违规事例,对照本条款最相似的条款处理。受惩罚人员的材料,均 进入个人技术或医德医风档案,与年终考核、晋升晋职等挂钩。以上处罚事例,情节特别严重者,报县卫生局作进一步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当事人不服处罚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局复议。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经2009年4月16 日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5月1 日起实施,并报县卫生局备案。医院内其它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歙县杞梓里中心卫生院

200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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