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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一、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民族风俗习惯的起源都很古老,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下来的,是历史延续的结果,有一种自然的承继特性。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各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受各民族社会、经济生活的制约,各民族的衣食住行与其所生活区域的地形地貌和气候类型各不相同,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衣食住行大不一样。民族风俗习惯受其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又对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都有很大的影响。各民族传统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体育等文化艺术很多反映在其风俗习惯中。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民族禁食猪肉,禁食自死的动物,这本来是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一些游牧民族古老的生活习惯,后来被列入《古兰经》作为教规,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逐渐演变为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有些民族有的传统节日,是由宗教节日传承演变而来的。各民族风俗习惯中,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传统体育活动中,就有丰富的民歌、音乐、舞蹈等文学艺术,各少数民族独具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都表现出各少数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艺术。
民族风俗习惯在维系民族内部的团结合作,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维护民族间的团结合作,促进民族的发展进步过程中有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民族风俗习惯与民族心理、民族感情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民族的特性,所以是很敏感的。一个民族往往把对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成是对本民族的尊重,当其风俗习惯遭到歧视或侵犯时,往往整个民族都会作出较强烈的反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体现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因为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侮辱别的民族。任何一个民族的成员,特别是原先处于统治地位的“大”民族的成员,都不应以自己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随意指评其他民族风俗习惯,更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而感情用事。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哪怕是出于开玩笑,也是容易刺激以致伤害民族感情的。 中国共产党一贯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早在长征时期,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就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始终是党和人民军队的一条纪律。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建立了保障各少数民族行使风俗习惯自由权的法律法规和一系列政策措施。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有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1952年颁布的《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规定,各民族“均有自由保持和改革其民族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权利,别人不得干涉,并须加以尊重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国家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除了国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条文外,还颁布了不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文告,具体规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文件和文告中,也有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下,各少数民族既可以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也可以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保持和改革,即发扬历史传统,改革落后习俗。
在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生活习惯方面,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给予必要的尊重,专门的照顾,特别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给予特殊的照顾。在食品经营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55年发布的《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中规定: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要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与其他肉食混杂。经营糕点及其他食品也照此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由阿訇执刀屠宰。如急需屠宰而阿訇不在时,可由回族或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并由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职工负责清真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调拨,注明“清真”标志,与其他食品分开保管,分别装运、出售。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清真牛羊肉的批发部门和零售机构;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较少的地方,委托回民或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人员屠宰和销售活体牛羊肉。 保证少数民族特需副食品供应。1958年3月,国家城市服务部、中央民委发布《在副食品商业工作中贯彻民族政策,尊重民族习惯,做好副食品供应的联合指示》规定:凡是国内供应紧张、少数民族又有消费习惯的特殊商品,都应该贯彻尽可能优先供应少数民族需要的方针,尤其对少数民族重大节日的副食品供应,更应该引起极大重视。后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有关的批转文件中规定,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城镇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肉食和其他副食品的供应工作。市场供应上要尽可能满足这些民族的肉食和食油的供应量,并逐步有所增加。各地要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增加供应网点和人员。要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就是说,除了保证少数民族特需副食品供应,也包括其他特需用品的供应。国家有关部门为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保证少数民族生活的特殊需要,如很多少数民族需要的茶叶,信仰伊斯兰教民族需要的牛羊肉,朝鲜族喜食的大米,蒙古族喜食的炒米,藏族喜食的糌粑等,都认真组织安排好调拨和供应工作。
妥善解决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人员就餐问题。在大中城市和回民较多的小城镇,开办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并注意配备本民族厨师和服务人员,保留民族习俗特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城市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以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在清真饮食店或专设的清真餐厅就餐,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时,可获得清真食品供应。在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要求设立清真食堂,开办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开办或另设专门灶具;受条件限制不能开办的,给职工发放适当的伙食补助费作为自行解决的补贴,照顾他们的饮食习惯。
在尊重少数民族衣饰习惯方面,政府作出专门规定和安排加以照顾,安排少数民族群众在这方面的生活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全国各大城市和少数民族地区,国营商业开办有“民族用品商店”,在一般商店设立“民族用品专柜”,销售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照顾少数民族在穿着装饰方面的特殊习惯和要求,比如,苗族、彝族、藏族等许多少数民族妇女喜欢戴金银饰品,藏族、蒙古族、哈萨克族等一些牧区少数民族群众习惯穿长统皮靴、毡靴,保安族、藏族、蒙古族等民族爱用银饰腰刀,都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专项拨出黄金、白银供应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少数民族所喜爱的金银首饰。党和政府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习俗。我国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丰富多彩,各民族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欢度节日。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优待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专门文件中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议,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51年,贸易部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年节优待办法的规定》,1952年又发出了《关于对少数民族年节优待的决定》,对少数民族欢度传统节日给予照顾。后来,国家又强调,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应该受到尊重。有关地区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具体制定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办法。
各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受到党和国家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在1951年就地方法院关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的请示作出复示:一些少数民族的婚龄可适当降低;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的婚姻习俗要予以尊重,慎重对待;对某个民族人员同其他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不同民族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对各少数民族不同的丧葬习俗,党和国家予以尊重。对藏族地区的天葬场,国家按照藏族人民的要求给予妥善保护,不允许其他民族人员干扰。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习惯土葬,国家尊重他们的习俗。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规定: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在回民集中居住的地方,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回民公墓,用于回民土葬。
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条文,党的文件中有规定,党的领导同志在党的会议上和工作中也经常强调这个问题。周恩来同志曾经指出:“民族的风俗习惯比宗教信仰还要广泛,因为一个民族不一定都信仰一种宗教。有很多民族是信仰多种宗教的,也有几个民族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如回族和新疆几个民族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蒙古族和藏族也是信仰同一种宗教的,但风俗习惯常常是一个民族一种,因此,风俗习惯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如果不尊重,就很容易刺激感情。比如我们对回族和新疆的各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就要尊重。另一方面,对于反映在文化方面的风俗习惯,不要随便加以修改。现在有些文工团到兄弟民族地区学习音乐舞蹈,特别是舞蹈,常常拿汉族的想法来修改,兄弟民族对此很不高兴。这是强加于人,不尊重人家的风俗习惯。有些汉族人总觉得他自己的都是好的,人家的是落后的,这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70~271页。)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领导同志教育全党特别是汉族干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且身体力行,为全国树立了光辉榜样。1961年4月,周恩来总理到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视察时,正值傣族泼水节,周恩来身穿傣族服装,同群众一道观看赛龙船、放高升,和群众合着象脚鼓节拍欢舞,同群众一起相互泼水祝福,与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心连着心。这在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中传为佳话,一直广为流传。一些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群众打成一片,赢得少数民族群众的赞扬。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就是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践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尊重和弘扬不同民族风彩各异的风俗习惯,使构成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的生活方式和道德风习得以发扬光大,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繁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每个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特殊的感情,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与否,作为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或友善,或厌恶,或对立。如果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就容易刺激以至伤害民族感情。故意侮辱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成为损害民族团结的错误行为,有的甚至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党和政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表现出对各少数民族的亲热、关怀和友善,得到各族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任,促进了民族团结。
二、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张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得到保持和发扬,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住着他们习惯于居住的很富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有许多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民族特色鲜明,地区风格突出。各少数民族穿着民族传统服饰,每逢节日,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妇女穿得绚丽多彩,使外地去的游人忙着摄影,与之合影留念。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如白族的三月街、蒙古族的那达慕、壮族的歌圩、彝族的火把节等,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提高,由传统的文化娱乐活动扩展为寓文娱、体育、经济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经济文化活动,对于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有着积极的作用。一些少数民族的特色食品,不仅在当地风行,而且在大城市也得到特殊供应,使那些民族的子女即使远离家乡也经常体味到浓郁的故乡情、民族情。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聚居和散居地区,都有清真餐馆,都有单宰、单储、单运、单售的清真牛羊肉出售,他们的餐饮习惯受到尊重。各民族自由恋爱,自由结婚,可以按照传统在民族内部通婚,也可以与别的民族人员通婚。各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按传统习惯举办。
我们党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支持少数民族群众保持传统的风俗习惯,倡导各民族发扬传统美德。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其风俗习惯中,有许多传统美德,比如:各民族都普遍尊敬老人,有的民族有专门的老人节,开展敬老活动;团结互助,谁家有重要的农事或建筑等活动,众人无偿帮忙;热心公益,自觉地修桥铺路,整理公共活动场所;保护生态,植树造林,制定乡规民约保护园林树木;民风纯朴,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社会秩序井然;热情好客,将客人来临当作喜事,盛情款待,即使不认识的人投宿也如对待贵客;吃苦耐劳,坚忍不拔,勤俭节约;心地无私,忠厚待人,诚实守信。这些传统美德,优良的社会风尚,因为有党的尊重少数民族保持风俗习惯自由的政策,得到保持,并发扬光大。
保持和发扬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优良传统,就意味着要有所继承,有所发展,有所创新。保持和发扬风俗习惯中有利于民族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民主性精华,变革民族风俗习惯中的那些落后成分,消除陈规陋习。对于那些落后的、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民族和社会进步的风俗习惯,毫无疑问要进行改革,扫除那些不良生活习惯、陈旧的思想观念、因循保守的习惯势力、封建迷信行为。引导少数民族群众改革风俗习惯中的落后习俗,以促进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在新的时代保持和发扬民族风俗习惯的优良传统,改革和剔除落后的习俗。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一些落后的习俗,要积极引导,在本民族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革除掉落后的东西。比如,一些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活动内容中,革除了封建迷信的东西,增加了许多文明健康的活动项目。傣族中过去曾流行的“赶琵琶鬼”,即封建领主把不服他的妇女诬蔑为“琵琶鬼”,赶出村寨,施以摧残,这种风俗已被废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民族依靠他们自己的觉悟和力量,已经逐渐革除掉了那些不利于民族发展进步的落后习俗,如买卖婚姻、一夫多妻、近亲结婚、早婚早育、无计划生育等。一些不卫生的生育习俗得以改革,有些风俗习惯中不利于生产发展的成分被加以改进,有些地方的求子风俗改为求医问药,一些习俗禁忌中的封建迷信色彩被剔除。
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持或者改革是各民族自己的事情。我们党一贯主张,对于落后习俗的改革,应由各民族自己来决定和进行。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97页。)20世纪50年代初期,云南省西盟佤族地区有的村寨还残留着为求粮食丰收,不惜杀人头祭田的旧习俗。毛泽东同志在与西盟佤族大头人岩坎交谈时说到这个问题,不是正面提出杀人头祭田的习俗如何不对,而是平等地对待,耐心地询问,以尊重的态度,用商量的口气,循循善诱,开导说,能否用别的头代替呢?在对方一时接受不了的情况下,毛泽东笑着说:“这事还是由你们民族商量解决吧。”佤族大头人回去以后,在本民族中展开广泛的讨论和协商,终于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废除了这一旧习俗。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党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坚持靠少数民族自己提高觉悟,由少数民族群众自己自觉自愿地主动地进行,任何其他民族不得干涉和越俎代庖,更不能强制改革。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相适应,依靠其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改进。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哪些需要改革,哪些不需要改革,中共中央统战部在1958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当作具体的分析,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应当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发展,使它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凡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不利于民族发展的风俗习惯,在群众要求改革时应当加以支持。至于那些对社会主义建设对民族发展影响不大的风俗习惯,可以不加过问。有些风俗习惯,有坏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对于这一类风俗习惯,好的一面要加以利用,坏的一面要逐步地适当地加以改革。这个论断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可惜没有得到坚持。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1958年以后的一个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被当作“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旧的习惯势力加以批判和扫除,不准少数民族过传统的民族节日,不准少数民族穿戴民族服装和首饰等,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在民族关系上造成新的隔阂。这些错误做法后来得到纠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恢复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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