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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新刑诉法实施近一年来,对于更好的规范反贪案件侦查活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反贪实务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于案件侦查带来了一些影响和挑战,本文结合当前新刑诉法实施后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反贪职务犯罪侦查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刑事司法支柱性的法律,刑诉法的修改会无可避免地对我们现在刑事司法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现有的执法理念、制度机制、执法行为都必须契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把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新刑诉法的实施,将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新刑诉法在诸多领域内的新规定,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使反贪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迫使我们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必须做到案件质量更高、证据收集更细致全面,不可避免地增大了办理反贪案件的工作量。下面结合反贪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就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面,增加“不得强迫
1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意味着侦查机关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独立收集证据,不能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配合,对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是个挑战。
(二)关于律师提前介入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使得反贪部门在侦查过程中要面对的对象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增加了律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从业者,非常熟悉法律知识与程序,将会给侦查活动带来很大的阻力。律师介入侦查后,将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使得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心理波动,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由于利益的驱使,个别素质低下的律师为了挣钱必然会出现违背职业操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违法帮助,使得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而旧的刑诉法则是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旧的刑诉法是规定“可以会见”,这就意味着有“不可以的情况”,从而造成了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了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此规定具体、明确、硬性。至此,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方面
便可以说是毫无障碍,增加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难度。在押犯罪嫌疑人请来辩护律师的目的是充分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从心理学上分析,辩护律师的到来,缓解了审讯的压力,进而增强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气场,增强了其对抗的意志性,助长了其侥幸心理。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明确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定将会使我们一些侦查人员通过惯用、正当的讯问谋略方法而取得的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时如果对讯问取证方式随意质疑,正常的讯(询)问行为都要求证明取证合法性,在加大办案难度的同时也增加了办案人员的负担和工作量。
此外,新刑诉法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诉法对侦查部门的规范执法,取证能力、程序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部门不仅要负责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据证实自己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所取证据的合法性,保卫侦查活动成果。
(四)关于技术侦查方面的影响
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并确定了经由技侦手段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我们反贪部门查处的重大贪污贿赂案
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往往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交际广泛、反侦察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破案。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在现在我们的日常侦查工作中,所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很有限,反贪部门现有的技术设备,主要是同步录音录像,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主要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现场搜查时起到固定证据,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作用,对于发现案件线索,搜集证据,突破案件上作用不大。虽然新刑诉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察执行权,但在具体实践中,全部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显然不太现实,最终很可能还是经过严格审批后,借用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名义,实际上则由检察机关自己执行。那么秘密录音、秘密摄像、秘密监听、秘密跟踪等核心技术侦查设备的缺乏,以及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人员在如何利用这些技术设备服务办案能力上的空白,是制约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有效行使的最大短板。
二、反贪部门应对新刑诉法的建议及对策
(一)做好案件初查工作,转变传统侦查模式
在立案之前,要进一步提高初查的要求,在办案前一定要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将部
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这样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以后,手里掌握了一定的子弹,有助于迅速击垮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在侦查过程中,要求转换侦查思路,变“由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为“由证到供”的现代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用科技手段支撑办案,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技侦手段,有效使用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改变传统证据收集模式,实现科技固定铁证的目的,从而拓宽获取证据的渠道。
(二)正确应对律师提前介入带来的影响
针对律师提前介入对侦查活动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正确面对这一现实,不要怕和律师打交道,争取在律师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把主要证据砸死。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加大突审和取证强度,争分夺秒的查证重要的犯罪事实,把对应的书证、物证固定好,完善笔录和材料,集思广益,堵好口子,并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手段,不给律师任何可趁之机;另一方面,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和沟通,发现律师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时要及时给他们敲敲警钟,对于个别干扰办案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律师一定要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从而从心理上对律师产生一种震慑,让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规范侦查行为,确保程序正当
在新刑诉法实施后,作为侦查人员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侦
查行为,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和讯(询)问活动,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要想在嫌疑人、律师以及法院的前面,对于所取得的证据要提前考虑其合法性因素,发现问题要早做准备,绝不给嫌疑人、律师或法院留下任何漏洞。
(四)进一步加大设备投入,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手段
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我们要转变传统思想,用高科技手段支撑办案,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技侦手段,需进一步加大现代装备投入,积极探索运用电话监听、手机卫星定位、测谎仪器等现代装备进行侦查,改变传统证据收集模式,实现科技固定铁证的目的。并力争建立于建立与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查询共享机制,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侦查工作的需要。
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人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尤其是新刑诉法的实施,反贪侦查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侦查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办案意识,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策略,以发展的观点正确对待和落实各项侦查工作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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