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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日报系列报道

用良法奠基善治(新观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列报道①)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数代人的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无到有。尤其是2010年,以宪法为核心,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三个层次,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使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立法仍不适应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

一位网友在网上购买一台热水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漏电,导致其受伤住院。此时,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均可适用,但各自的逻辑和价值有所不同,规定也不尽一致。

“因法律规定不一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不少见。”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适用法律,以至于在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

现代社会发展纷繁复杂、日新月异,新生态、新业态不断出现,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量问题,还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比如,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金融消费者保护还没有纳入消费者保护体系。”王利明说。

一个多月前,因为店铺搬迁,黄先生从河南郑州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到了新郑。然而在10月15日上午,黄先生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饭店,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也正是新郑市盐业管理部门对黄先生处罚的依据。

媒体报道后,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但河南新郑“跨区用盐被罚”事件引发的思考与讨论仍未停止。法学专家认为,当前清理有违上位法、有违市场规律、有违公平自由的法规,尤显必要和迫切。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是奋斗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王利明从完善民商事立法的角度提出,尽快制定民法总则和人格权法,并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逻辑、价值相一致的体系化的民法典。

“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须先进行法律的修改,不能先破后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从基层民声到国家意志,国家的立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成效显著。2005年,物权法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是国家立法首次通过网站征求意见。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当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王利明曾建议,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真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此予以明确,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完善立法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从法律体系迈向

法治体系是关键

“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交代)”。这句流传于网上线下的“民谣”,形象地描绘出了部分地区行政机关“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严重问题。

“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密切关注法律实施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不能光印在本上、挂在墙上,而是要实施的、执行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得不到坚决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没有用,其后果将适得其反,使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人民群众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意见还很大。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标志着法治建设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质的转变,折射出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的转型升级,必将对中国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马怀德说,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最大的差别,就是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完整的体系,而法律体系是静态的制度体系,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纳入其中,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建议,法治建设的动力要实现由“计划型、强力推动型”向国家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三方合力推进转变;法治建设的主体要由单一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法治规范体系由单一“国家硬法”体系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道德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共治协调体系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们相信,各级人大常委会将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靠实施维护法律权威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列报道②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不仅损害法律权威,法治目的的实现更无从谈起。这也是人们特别关注“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原因所在。当前,我国法律实施现状如何?怎样才能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众多法学专家谈起了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反映强烈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乌审旗乌审召镇,化工企业在此聚集成一个企业园区。极度依赖水源的大型化工企业在将原材料与地下水转变为工业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几乎与产品等量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染严重,导致鸟类和当地牧民养的牛大量死亡。村民举报之后,当地政府仅仅只是派人把牛和鸟的尸体进行掩埋,再无下文。

当地环保部门的做法,不但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也没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是敷衍了事。这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并非个别,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法律的实施,就是要让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然而,在我们身边,不难看到“谁耽误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的强悍标语,不难听到“我有关系”“我上面有人”的故事;常常不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担心对方“关系硬”;遇到难以维权的事情,常常选择上访、围堵政府而不走法律程序。

一个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可能要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的艰难过程,耗一两年的时间很正常。即使在艰辛之后,劳动者拿到胜诉判决书,却可能发现判决执行过程仍然阻力重重。司法的效率不高,严重影响到司法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规定,没有在现实中得到有效实施,法律文本与法律实施之间,总是存在着距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应群众的期盼,明确了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来缩短直至消解这段距离,使法律能得到切实、全面、准确的贯彻。

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关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理念上,法治意味着一个动态实现的系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表示,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政府不守法、司法不公、公民信访不信法等与法律实施常态相左的现象。因此,真正在理念和制度上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让法治体系高效运行,事关法治体系和依法治国的兴衰成败。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看来,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议题。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取决于多重条件,如“法律必须公正而且有权威性,得到人们的信赖,得到人们的崇尚信仰;执法机构必须权责清晰,执法人员素质必须良好,能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有一套确保法律实施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一套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其中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至关重要,”而这每一步都与法治实施密切相关。

早在2011年,我国就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就意味着,“在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之后,就应该强调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充分尊重。这个法律体系,就应该成为我们所敬畏的规则和行动指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法律的实施,首先要有法,在有法、知法的基础上,法治实施就是一个尊重法律规则的问题。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法律的实施就是法治体系的中心环节。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还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司法适用领域,效率与公平一直受到关注。“在现代法治中,程序公正是正义的核心。而说到程序公正,就必然要考虑到司法活动的效率问题。因为司法公正有一个时间的维度,不必要的拖延迟误,会丧失程序的有效性,进而损害或丧失实体公正。”张志铭谈到司法公正与效率时认为,只有把公平与效率并举,追求有效率的公正才符合司法的一般规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就是要追求司法的公正,即以高效促进公正的实现。

政府要做依法办事的表率

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从哪些方面用劲发力?

“法律的高效实施,依赖于守法观念的形成,而守法观念的形成,首先就要求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以守法、高效、廉洁的政府带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张志铭认为。

马怀德也指出,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同时,他还提出,保证法律的高效实施,需要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和严密的有效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执法者须臾不敢忘记法定的职责,司法者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严格、公正实施。”

杨建顺提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制,要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分层治理才能达到高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一体建设,但在具体的操作上要分层治理,即法治国家需要考虑什么问题,法治政府需要考虑什么问题,法治社会需要考虑什么问题。这样才能高效、有针对性地把法律实施到位。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司法公正已经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很多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具体举措,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季卫东表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是明确的禁令,要进行记录、通报、责任的追究,这比任何举措都能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公正。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让全民守法,保持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培养人民群众的权利思维,是高效的法律实施的强有力基础。张志铭说,只有培养好守法意识、权利意识,才能让法律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仰与支持,才能使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得以实现。

用监督规范权力(新观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列报道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重要一环。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加强对行政权力、司法活动的监督,构建结实的权力笼子,让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阳光之下。一套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行政监督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今年上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所做的《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3年度审计共发现并移送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314起,涉及1100多人,暴露出群体性腐败问题严重等突出特点。比如,审计署在审计各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发现,38个单位共骗取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15.41亿元,有237个项目或单位将78.29亿元挪用于市政设施、园区开发等。

“审计风暴”近年来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越来越明确、越来越透明,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也越来越有效、越来越有力。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完善审计制度也被写入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之中。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决定》要求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助于排除审计监督中的干扰因素,促进审计成为依法治国、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利器。

审计作用从弱到强,体现了政府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决心。长期以来,在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问责不彻底等情况常常导致这些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实际上,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打的老虎、拍的苍蝇与这些领域存在颇多瓜葛,中央巡视组在多份报告中均指出,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工程招标、土地转让、国有企业转制、矿产水电资源出让等问题突出。

为了把权力装进制度笼子,政府以简政放权为抓手,持续加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力度,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成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准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司法监督 司法天平的守护者

今年3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公安局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但顺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侦查监督科科长蔡文凯对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存在矛盾,“对作案工具的供述就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但每种都不能与死者伤口作同一认定。”在两次提讯后,犯罪嫌疑人最后哭着告诉检察官,自己并未实施杀害王伟,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一开始未向检察官说实话,是害怕再被打。

据此,顺平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和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检察官还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建议改变侦查方向,扩大侦查范围。随后,公安机关重新确定了13名重点嫌疑人员,并最终发现其中一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句话常常被检察官用来描述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律的规定,从批捕到申诉,检察机关的职能几乎涉及法律全流程,对每一个环节、每一处节点都负有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既是“肩扛公正天平”的诉讼参与者,也是“手持正义之剑”的法律监督者。

事实上,司法监督体系的框架中并不仅仅只有检察机关一家的身影,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也都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着力司法公开:围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开设了法院庭审直播网、裁判文书网,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围绕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围绕公开,公安部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开展开门评警活动。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对司法实行更严密的监督,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法律成为司法天平的唯一砝码。严密监督 绝不能出现空白

“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如果说治标是打老虎、拍苍蝇,那么治本就是构建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打造权力的制度笼子,让行使权力者永远都在各方注视下工作。

无论行政执法,还是司法,都离不开对法律实施的强力监督。只有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才能防止腐败,纠正以言代法、恃权凌法、徇私枉法之风,才能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之风,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之风,社会主义法治才会有权威性,才会有生命力。

四中全会的《决定》既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具体举措,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也对加强司法活动提出具体举措,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些要求都是针对目前我国监督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

通过对权力缺乏监督的典型样本——冤假错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张高平叔侄、于英生、李怀亮、徐辉的悲剧中,权力是罪魁祸首,是由任意羁押、刑讯逼供、久押不决等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这与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有很大关系。实际上,在绝大多数冤假错案中,如果法律监督能够更加有力有效,悲剧本来可以避免。

“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法律能不能很好地实施,关系到公权力机关能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关系到组织、公民能不能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因此,法治监督体系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干扰、阻挠甚至破坏法律的实施,这是法治监督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表示,之所以在法治监督体系前加上定语“严密的”,就是对法治监督体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监督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衔接到位,必须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明确监督机构的分工和相互关系,绝不能出现法治监督方面的空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所必须达到的效果。我们已经朝着这个目标迈出了一大步,但还远远不够。在法律监督的道路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为法治提供有力保障(新观察·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系列报道④)

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存在。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肃课题。

究其根本,依法治国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这些前提条件得不到满足,推动法治就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必要从建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入手。

“行政化”“地方化”等司法综合征,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权威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人民群众感知依法治国的一把尺子。司法公正与否,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信心,更关系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法治工作队伍。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常常把法院、检察院视同普通党政机关。“招商引资、拆迁、创卫等党政机关的任务常常被分配到法院、检察院,不仅牵扯了执法人员办案精力,分散了办案力量,还常常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是一家的错觉,影响司法公信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

同时,法官、检察官也很看重行政级别的晋升,而非专业等级的提升。“工作17年了,我还是一名普通科员。如果能当上副庭长,评为副科,工资能上调不少。但法官等级提高一级,工资也就涨几十块钱。”一名西部省份基层法官说。

与“行政化”类似,还有司法机关的“地方化”。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使得“‘民告官’会不会不再难”这一问题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长期以来,民告官之所以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据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建中介绍,在一次调研中,一位法官说,他承办的一起环卫工人工伤赔偿案因涉及工伤赔偿数额高达30万元,当地政府负责人向法院领导提出要慎重处理,避免出现“示范效应”。

“我国地方法院、检察院绝大多数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固然有利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但审判权的运行也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干扰。”邓建中说,由于法院、检察院在物资装备、经费供给、职级晋升、编制核定等方面受地方政府的制约,没有相对的独立性,甚至受制于被裁判的对象,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自然会大打折扣。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行政化”“地方化”一直是司法综合征的突出问题,备受社会诟病。除此之外,司法综合征还表现在法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腐败严重、律师辩护权受阻等方面,这些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治权威。

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动力,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跑不快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针对司法综合征的种种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并作出了一系列改革部署。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看来,这些都属于“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基础”,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题中应有之义。

除此之外,李建国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还对“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其他内容作了具体解读: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

——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信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动力,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开不动、跑不快;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调节,依法治国的‘法治机车’就可能跑偏、脱轨。”记者采访到的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只有保障体系科学、机制健全、资源充分,才能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就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党既要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更要从严治党。为此,党必须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特别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依法治国提供有力保障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亟须对制约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看来,强化体制机制保障是首要之举。“在司法体制上,应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权力运行上,围绕遵循司法规律,理顺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加快推进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行政机关也应抓紧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杜绝腐败。”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给群众诟病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架上“高压线”。另一方面,以公开促公正,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比如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项基本程序,避免“拍脑袋”决策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要体现在立法者科学立法、执法者严格执法、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过程里。因此,有专家表示,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法治要充分发挥作用,还离不开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离不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王勇指出,“在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中,目前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普及问题。只有在全民中培养法治认同,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文化,我国已有的法律才会有生存的土壤。”

“要想法治成为文化,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全社会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徐汉明表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法律的公正实施,唯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才能使法治精神成为全民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要我们每个人自觉弘扬法治精神,持之以恒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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