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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乡镇卫生院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卫生院院长是由县卫生局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主要从事乡镇卫生院综合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副院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按照乡镇卫生院的工作职能、工作任务、质量效率、事业发展、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等项工作进行量化目标责任管理,并逐步建立科学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体系。
第四条对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综合考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并通过对考核考评结果的运用,确定对乡镇卫生院长的晋升晋级、表彰奖励、惩诫处分等。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卫生局党委的领导,全面管理本院的各项工作。
(二)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抓好上级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统筹做好辖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管理、合作医疗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保证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四)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晋级、考核、培训工作和财务收支、财产管理工作。
(五)规范医疗业务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注重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单位职工的综合素质。
(七)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开创和谐、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八)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和职工对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切实加强行政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执行力强的“四好”领导班子。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
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好评率达到90%以上。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配套措施完善,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卫生院规章制度健全,管理高效有序,综合管理成绩显著。
(三)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职代会、院务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健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机制,设备采购、医药购销、收入分配等都必须交由相关的内部管理机构议定后实行,严禁个人独断专行。
(四)规范公共卫生管理服务站建设,专职公共卫生人员配备达到规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预防撞种室达到合格接种室标准,公共卫生工作按要求正常开展,软件资料规范齐全。
(五)继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种保险,人员聘用按卫生局规定执行,人事统计做到不遗不漏,真实准确。建立健全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和富有激励机制的分配制度,关心职工福利,按时支付退休人员工资及遗属补助。
(六)认真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与本辖区内村卫生站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季度对村卫生站
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召开例会对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部署,对已建成的甲级村卫生站加强管理,有创建甲级村卫生站任务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任务。并按时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卫生局申请验收。
(七)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规范化标准》抓好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积极争创精品卫生院。
(八)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规定,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及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机构,制定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相关制度、措施,把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奖惩,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示范岗活动,完成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任务。
第八条、加强党风廉政”三化”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亲自抓,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廉洁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认真执行药品阳光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的管理规定,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规范医疗卫生收费行为,严格按规定执行药品价格有效降低药品价格,采取有力措施,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认真查处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大处方等违纪行为。单位职工无违纪违规被查处行为,行风评议满意度在90%以上。
第九条 积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卫生院内外环境达到“净化、绿化、美化、规范化”标准和“洁净、美观、舒适、温馨”的人文环境要求。
第十条 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和普法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计划、检查记录、工作总结,职工中无违纪违规行为,单位无集体上访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计划、总结,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工中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发生,按要求做好工、青、妇、统战工作。
第十二条 继续开展卫生“三民”行动,在便民、惠民、为民上制度落实,措施完善,群众满意。
第十三条 规范卫生院财务管理。卫生院的日常业务收入,必须在扣除经营成本和公务开支、提足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才能按规定进行分配。动用发展基金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交院务委员会或职代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上报卫生局批准后执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支票据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无弄虚作假现象,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 按规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待遇。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绩效管理的原则完善分配方案,单位职工月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贴等)不得超过5000元。不许巧立名目发放现金和实物、有价证券等。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妥善解决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卫生院举债。中心卫生院债务不允许超过其固定资产的20%,一般乡镇卫生院债务不允许超过其固定资产的30%;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未经卫生局审批同意,一律不允许新增债务。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债务超过规定比例的,要制定债务清偿计划,在3年内将债务偿还至规定比例以下,直至完全清除债务。
第十六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由院班子集体研究,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并具备书面报告按程序报卫生局审批,由政府统一采购固定资产有专人管理,建有固定资产清册及卡片,固定资产调出或报废按程序核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全面完成县卫生局下达的卫生工作综合目标管理任务、专项目标任务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下达的委托管理及分级管理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公私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严格请假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或特殊情况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卫生局的领导和管理,完成卫生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保证政令通畅。自觉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检查,每年向县卫生局上报年度述职报告和述廉报告。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评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作出考评结论,由卫生局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出现适用“一票否决”情形的,按“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降职降级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完成年度综合目标任务成绩排位较差的;
(二)完成分级管理和委托管理目标任务较差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能力弱,单位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违反民主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议事规则决定的;
(五)违反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收入分配的有关规定滥发工资和奖金,造成单位负债经营的;
(六)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违反医药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政策,擅自进行相关活动的;
(七)医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单位出现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故意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卫生局解除所聘职务,情节严重的报请(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二)班子闹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个人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五)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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