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办理程序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基建维修流程说明”。
服务类-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办理程序
1、计划立项。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计划,须先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再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查、论证,提出具体方案,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据此分别向市计划部门申请计划立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的过程中,要同时报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资金来源情况、工程预(概)算等相关资料。
2、项目设计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应做好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设计布局是否合理,配套设施是否完善,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超过计划立项确定的范围、规模、标准进行审查。未进行项目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动工。
3、预(概)算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经过批准立项后、开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预(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预(概)算经过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突破。
4、资金的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经过立项、项目设计、预(概)算审查后,建设单位据此向市财政申请项目资金安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设计的规模、标准,审定后的预(概)算以及资金来源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具体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工程款项拨付。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工程进度核拨的原则。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核拨不得超过审定后的工程预(概)算的80%,预留的工程尾款待项目完工验收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予以结清。
6、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起点的,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未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评审认定和拨付工程款。
7、竣工决算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的一个月内将竣工结算及时送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半个月内将审查后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建设单位同时应做好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申请资产登记、进行资产会计核算等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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