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峡:票据法通俗讲义_6_1_票据法复习资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28: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张海峡:票据法通俗讲义_6_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票据法复习资料”。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

考点一: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考点二: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考点三:票据形式有效条件

1.关于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

签章包括公章与私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与收款名称不能更改,如果更改,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即为无效。

例:下列各项中票据无效的是()。

A.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

B.更改金额的票据

C.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

D.未说明签发原因的票据

答案:ABC

考点四:票据的权利:

例:A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签发出票后3个月付款汇票,甲银行为承兑人,B背书转给C,C背书又转给D。在7月10日前付款。如果超出付款期限,则丧失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例:A企业向B签发100万支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甲银行为付款人,B背书给C,在4月10日后,超过了付款期限,银行不予付款,持票人可以在10月1日前,请求出票人重新出票。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这也是有关付款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依此规定,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这是有关追索权的时效规定。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之后,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追索权的,该项权利归于消灭。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考点五:

例:假设A向B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所签发为见票后3个月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提示承兑日期从出票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假设承兑日期为4月10日,到期日为7月10日,应在7月20日前付款。如果E被拒绝付款,则E可以向前手追索。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1)提示付款的时间为10天,如超过10天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如被拒绝付款的需取得相关证明,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发追索通知法定时间为3天,如果超过3天并不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六:票据权利的补救

例:甲于4月1日丢失票据后(1)不申请挂失。直接找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2)申请挂失,挂失后必须在3天内追加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以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考点七:票据的抗辩

1.对物抗辩

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例如:票据金额;

票据不能更改的三个项目;

①出票人的签章若不符合规定整个票据无效;

②出票时的绝对事项与相对事项;

③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背书不连续、票据未到期、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例:AB两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支票,如B所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A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B提出抗辩。B背书给C,如C是善意的,对价取得的,则A不可以对C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凡是善意的、已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例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将票据转让给了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例:A向B签发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出票日期为4月1日,签发的是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C,C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的到期日为7月1日。D在7月3日提示付款。而A的账户价款不足,银行要对D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考点八: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

例:A向B出票,金额100万元,甲银行为付款人,B背书转给C,C得到汇票后,丢失,乙拣到票据,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给D,D为持票人并且支付了对价。

(1)C向D背书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对C行使追索

(2)D不能对乙追索,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3)D为持票人,形式上连续,则银行应该付款。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责任。

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1)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

(2)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变造:

例:A出票给B,金额为10万元,B背书给C,金额为10万元,C将金额变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D,D为善意持票人,D背书转让给E,当E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对A、B、C、D行使追索权,对A、B的追索金额为10万元,对C、D的追索金额为100万元。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汇 票

考点九:出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七条,相对记载事项为三条: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P375)

绝对(7)/(6)

相对(3)/(2)

非法定记载事项

考点十:背书

1.背书,背书时不能附条件;当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有效。

若部分或多头背书时,背书无效。

2.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禁止背书

(1)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2)任意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①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A出票给B,B向C做背书时写有“不得转让”字样,则:

该汇票有效,该背书有效,当C被拒绝付款时,C对B行使追索权;若C背书转让给D,该汇票有效,该背书有效,当D被拒绝付款时,D可对A或C行使追索权;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指并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例:A出票给B,B背书转让给C,C委托D提示付款。若D转让给E,当E被拒绝付款时,E可找A、B、甲、D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对C行使。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考点十一:承兑

承兑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条件

保证√条件

支票√条件

承兑×条件

背书不能附条件,如果附条件,那么条件无效,背书有效;保证不能附条件,保证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支票出票时不能另行记载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是有效的;承兑不能附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十二:承兑的效力: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

考点十三: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在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

考点十四: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追索权的程序:证明+通知

3.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追索的金额(P389):

5.追索的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三、本 票

例:出票人甲银行向A签发100万元的本票,出票日期为4月1日,A背书转让给B,B背书转让给C。C提示付款的时间是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四、支 票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

张海峡经典语录

张海峡经典语录1.现代社会做律师什么专业最挣钱? 当然是商经了,商经是你饥饿时的面包,刑法是你杀自时的水果刀,我给你分析下:学商法、经济法的,那以后都是给老板服务的,对象都是公......

党章讲义(张)

《中国共产党章程》讲义引 言: 大家好!按照本次培训班的安排,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的内容是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应该说,党章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它也是我们历次入党培训的......

张海峡知识产权法总结

概述 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的创造性不体现在商标权上。2.著作权不强调地域性,由于自动保护,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在所有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都自动保护。因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不是作......

票据法

一、票据法绪论第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票据,可以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票据应用越广泛,在现代商务交往中票据已经取代现金成为最为主要的商业货币。(一)、......

票据法

票据关系 1 票据发行关系2 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 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 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 票据权利1、概念: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

下载张海峡:票据法通俗讲义_6_1word格式文档
下载张海峡:票据法通俗讲义_6_1.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