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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转贴现业务的开展,规范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业务,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转贴现业务。
第二章 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我行办理转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只限于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转贴现的票据是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业拆借利率。
第七条 申请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转贴现单笔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九条 为保证我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原转贴现金额赎回票据。
第十一条 转贴现业务应坚持先授信后用信原则,转贴现额度应控制在我行对申请行的授信额度内。
第十二条 转贴现申请行必须按照我行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各项申请材料。
第四章 部门分工
第十三条 总行资金财务部是转贴现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转贴现业务的规划、拓展和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转贴现业务申请的审查、审批和授权工作;
(二)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转贴现业务的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
(三)负责对转贴现业务的检查指导及有关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票据中心是转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对票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技术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清算中心负责做好转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银行承兑汇票保管及到期托收工作。承兑行拒付的票据应及时通知资金财务部向转贴现申请行进行追索。
第十六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做好对转贴现申请行的授信工作。
第五章 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转贴现申请行向我行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营业执照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二)转贴现申请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
(五)贴现凭证复印件(客户以转贴现形式买入的,附加提供其直接前手转贴现凭证);(六)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七)加盖申请行业务公章或会计结算专用章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八)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章的建立转贴现关系申请书(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九)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转贴现凭证;(十)转贴现协议书和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十一)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持票人申请转贴现时,应填写票据移交清单,票据中心接交票据时应核对票据相关要素,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转贴现票据由清算中心主出纳保管,清算中心接交票据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确认,并做到每日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票据中心应着重审查汇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将承兑汇票原件交清算中心审核并保管,留成有关证明资料。相关审核要素如下:(一)汇票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票面无涂改迹象,对票据进行真伪鉴别;(二)汇票的大小写金额相符;
(三)必须加盖出票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私章,且真实有效,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与印章的行名、行号一致;
(四)出票人的财务专用章与出票人全称必须相符,并加盖有关人员私章;
(五)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应加盖汇票收款人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章,并与其全称相符;
(六)汇票如有转让,应在前手背书时填写被背书人全称;
(七)汇票如有多次转让需粘单时,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应加盖骑缝章;(八)汇票背书必须连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二十条 清算中心对交来的票据原件审核无误后即通知票据中心办理转贴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票据中心通知转贴现申请人填写转贴现凭证,签订转贴现协议,计算转贴现天数和利息,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交清算中心划款。
第二十二条 票据中心应做好转贴现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和台账登记工作。
第六章 转贴现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我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时会计分录:(一)转贴现入账会计分录
借:1124 存放系统内款项或1123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5221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1298 转贴现
付:102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
(二)转贴现票据到期处理会计分录(未被追索)借:1298 转贴现 贷:1289 贴现
(三)转贴现退回票据会计分录 借:1324 应收转贴现款项
贷:1123 存放同业款项或1124 存放系统内款项等
收:102 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四)转贴现索回票款会计分录 借:××存款、应解汇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1324 应收转贴现款项 付:102 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
第二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申请转贴现时会计分录:(一)转贴现入账会计分录
借:1289 贴现—买入系统内(外)转贴现票据 贷:2321 同业存放款项或2621 结算暂收
5021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转贴现票据利息收入 收:102 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二)转贴现到期收回票款的会计分录 借: 2621 结算暂收等科目
贷:1289 贴现—买入系统内(外)转贴现票据 付:102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三)转贴现到期未收回票款的会计分录 借:1264 逾期贷款
或借:2321 同业存放款项(部分还款)贷:1289 贴现—买入系统内(外)转贴现票据 收:102 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四)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的会计分录
借:2321 同业存放款项或2621 结算暂收等科目
贷:1264 逾期贷款 5011 贷款利息收入 付:102有价单证—买入票据实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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