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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团基金会管理条例(暂行)
(2013年7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大学生社团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团自身建设、活动开展和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或者其他校内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促进社团及社团系统建设、社团活动开展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的 校内非营利性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为不面向公众募捐的校内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第四条 基金会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同时遵守 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章程及本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开展工作,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
第七条 基金会的职能机构为 大学生社团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主持基金会的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为 大学生社团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具体开展基金会的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为 大学生社团基金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运作。
第十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须为 注册在籍的老师或学生,不领取报酬。基金会职能机构可邀请相关校内、校外人员担任顾问,但不参与基金会的具体工作,不领取报酬。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基金会成员社团为基金会会员。会员资格由基金会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二条 基金会成立时即申请加入基金会的社团,经基金会管理机构审核资格无误的,自动获得基金会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会会员资格的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社团联合会完成注册手续。
(二)志愿加入基金会。
(三)愿意服从基金会相关规定,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四)在一年内(成立不到一年的新社团自成立之日起)举办活动,未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社团联合会处罚。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会会员资格的社团需向理事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团财务记录。
(三)社团外联工作计划(可附赞助商名单)。
(四)拟任会员代理人及临时代理人资料。
(五)社团骨干资料。
(六)干部梯队建设计划。
(七)社团常规、特色活动开展计划。
第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机构在收到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会员资格的决定。准予会员资格的,由理事会登记其会员资格;不予会员资格的,由基金会管理机构通知并说明理由。
(一)会员登记内容包括:名称、财务情况、骨干情况、代理人情况。
(二)被拒绝授予会员资格的社团,整改相关问题之后,可重新申请。重复申请3次没有通过的社团自第3次申请答复起6个月内失去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明确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及公益性,任何相关人员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 基金会会员资格属于社团,会员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代表会员行使会员的权利并将会员履行义务情况反馈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在会员未指定其他人选时,默认基金会成员社团负责人为会员代理人。
第十八条 会员可依序指定多名临时代理人,临时代理人在代理人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自动按序顶替。会员指定代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在理事会备案:
(一)为会员社团骨干成员,在社团内担任一定职务。
(二)一年内未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
代理人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时,会员必须变更其代理人。若会员未能在7日内提交变更申请,理事会依序将临时代理人变更为会员新任代理人。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上报理事会备案:
(一)会员代理人、临时代理人及财务负责人员的更迭。
(二)出入超过1000元的财务状况。
(三)会员举办活动的信息。
第二十条 基金会会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基金用于举办活动。
(二)获得更加便利的信息、工作渠道。
(三)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参与监事会选举。
(五)通过监事会对基金会工作进行监督。
(六)根据出资额度和活动绩效,在年终社团工作考评中加分。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接受理事会的管理及监事会的监督。
(三)致力于开展社团活动及社团自身建设。
(四)积极为基金会拓展资金来源,并帮助基金会树立品牌形象。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管理机构可考虑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基金会章程或本条例中条款。
(二)无法继续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能按规定在社团联合会完成社团的注册。
(四)监事会通过决议认为有必要注销其会员资格。
(五)社团被注销。
(六)会员自主申请脱离基金会,并已提交退会申请。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会员资格的社团,在退会声明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将不再核准其入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会员资格注销手续前,会员需在基金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配合理事会相关部门对会员相关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会员注销时,如仍有未结束的且得到基金支持的活动,基金会对支持款项全额收回。会员注销时,如出资少于申请并已划拨使用的资金,则出资不予退回;如出资高于申请并已划拨使用的资金,则退回出资中剩余资金的75%。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理事任期届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核准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产生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职能机构,负责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决策、会员活动的管理及资金的管理,依法并遵循本条例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会议召开前需就会议主要内容向会员及监事会发布通告。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邀请理事会顾问列席理事会会议,可就基金会发展及运作的相关问题向顾问提出咨询。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秘书长任期届满,根据情况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常务办公机构,负责为理事会及监事会服务,在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的同时协调理事会与监事会的工作关系,依法并遵循本条例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可以基金会名义举办适当活动以扩大校内外影响、筹集资金,树立基金会品牌。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根据遴选结果,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申请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通过理事会向会员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资格为会员所有,由会员代理人(或临时代理人)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 履行监事职责的会员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理事会内部工作机构任职。如发生冲突,会员需变更代理人;如发生冲突且无法变更代理人,会员可申请设副代理人专门履行监事职责,申请上报基金会管理部门核准并在理事会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不得在任何会员社团内担任主要职务,但可以普通社团成员身份参与社团活动;会员代理人履行基金会监事职责时需遵守回避原则。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学校拨款、社团联合会获取赞助、会员获取赞助的提留款及社团联合会机动款等。第四十条 基金会可能的融资渠道中具体资金分配方式:
(一)学校划拨的用于支持社团活动的资金,由社团联合会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划拨部分款项纳入基金账目。
(二)会员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赞助(包括用于支持项目、自身建设或日常活动的所有形式的赞助款以及校团委以外单位的赠款),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提留办法将划拨部分款项纳入基金账目,其余资金由会员自主使用;用于举办活动的项目赞助款,如在资金使用合理情况下项目仍出现赤字,理事会将划拨资金回填赤字,但回填金额不超过提留款额。
(三)社团联合会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赞助款除去用于支持相应活动的部分款项,预留结余款项中不大于30%的部分作为办公经费、不大于10%的部分作为机动款,其余部分款项纳入基金账目。
(四)社团联合会的机动款作为备用金,在基金会资金紧张时维持基金会的正常运作。机动款年终账面余额根据社团联合会自身财务情况一次性划拨不低于5%、不超过25%的款项纳入基金账目。
第四十一条 基金入账提留款提留办法:
(一)款项低于500元免于提留。
(二)款项高于500元并低于或等于1000元部分一次性提留50元。
(三)款项高于1000元并低于或等于3000元部分提留7%。
(四)款项高于3000元并低于或等于5000元部分提留10%。
(五)款项高于5000元并低于或等于10000元部分提留15%。
(六)款项高于10000元部分提留20%。
(七)单笔款项提留金额中,不满10元的部分予以减免。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账面资产归基金会所有,委托理事会支配;基金会财产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资金,会员根据《 大学生社团基金项目管理条例》向理事会申请使用。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通过各种风险投资方式进行基金的增值。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每学期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应不大于期初基金账面结余的25%。如有特殊情况,需在理事会工作总结中说明。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每学期用于办公及综合事务的经费不得超过期初基金账面结余的3%;用于基金会优秀基金项目评选工作的经费不得超过期初基金账面结余的2%。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向会员举办的活动提供资助,应当根据《 大学生社团基金会项目管理条例》进行,并由理事会公布所资助项目的详细信息。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须与基金资助项目相关会员签订协议,约定支持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成果验收方式。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对拨款支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全额收回划拨资金。
第五十条 基金会及会员应执行规范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部分,由管理机构代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基金支持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对会员账目实施年度审计。
(三)对会员依照章程及本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会员违反章程及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会员依照章程及本条例开展活动。
(二)负责会员受基金支持活动的初审。
(三)配合基金会管理机构、基金会监事会查处会员违规行为。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抽查会员举办活动的效果。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监督会员财务状况,通过理事会进行抽查。
(四)监督理事会及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及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会员应当于每年春季学期第9周至第10周期间向理事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活动开展情况,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秘书处应当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1周至12周期间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年度相关工作及换届事宜。
会员须派相关人员参与会员大会。默认出席人为当时登记在册的会员代理人;如会员代理人不能前往则顺次推至临时代理人
1、临时代理人2;如以上人员均不能出席,会员可派社团相关人员携带会员代理人亲笔授权书参会。
理事会理事长应当于会员大会上发布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基金会财务终期报告、会员活动统计和理事会工作总结。
监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上发布监事会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结算。第五十八条 出资方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出资方的查询,资金使用方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社团,指已在生社团联合会注册备案的社团。第六十条 基金会入会申请书、会员年度工作报告等有格式要求的文件,其格式由理事会制订并提供电子范本。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中时间起讫按照 校历年记算,自学年度秋季学期初始、至学年度春季学期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的修改、变更、终解释权归共青团 委员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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