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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万山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化进程,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工业规模化进程,凡到万山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实行下列优惠政策(除了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外)。
第一条 认真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
工业园区是指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引导工业产业集聚,经县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当地产业优势,在中心城镇或重点城镇批准设立的工业生产加工区域。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是:定位合理、注重特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拟建的工业园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工业产业政策相协调;与现有区位条件、工业基础优势相一致。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的,由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修编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要防止园区设立过多、定位分散、乱圈土地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县级工业园区、重点工业小区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我县鼓励的新办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纳税人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部门将县财政留技术改造成部分的50%返还。县内搬迁至工业园区企业所得税同入区前相比新增部分同样享受本政策。
(二)新办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下列比例安排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至第五年30%。县内搬迁至工业园区企业增值税新增部分可享受本政策。
(三)区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经地税部门核准免征二年。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退,纳税人凭税单由县财政部门将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四)对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技术改造
采用国产设备投资的,按安地税政[2000]35号文件规定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五)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粮食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兵役义务费免征一年,县内搬迁至园区企业该三项税费新增部分免征一年。
(六)对我县鼓励新办的科研、教育等三产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前三年凭入库单由县财政部门将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七)县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建立入区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新办企业或迁入企业的有关开办费用按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工本费除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减半收取。
(四)在有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城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厂房施工定点放样,费用按国家标准减半收取。
(五)供电工程贴费及用水、通讯等开户费一律按最新标准价的70%收取。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或高新技术的项目,保证工业用地指标,优先立项,优先审批。
(二)积极开展土地整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在有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县土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用地在一个月内(包括向省、市申报时间)完成审批手续。
(三)园区内工业项目供地实行协议价出让,园区内企业为土地受让主体,也可采用作价入股或租赁等形式供地。
(四)土地出让地价,根据园区所在地的区位条件,原则上实行保本出让:①生地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和国家法定税费;②熟地另加拆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各园区熟地价格由县政府统一发布信息。
(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园区内水、电、通讯、环保等设施应联建共享。区内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筑,禁止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对生产必须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用地等按企业规模需要核定。
(七)土地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耕地占用税、折抵指标费、征地服务费减半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不能减免的应全额缴纳。
(八)支持企业融资,允许其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入股,价格按市场价评估。评估服务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九)鼓励集体、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兼并或资产重组,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享受转制企业优惠政策。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契税可先征后返。
(十)为保证入区项目的顺利实施,工业园区建设实行统一征地,妥善处置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拆迁等有关事项,被征地村农业人口,经批准可“农转非”。
(十一)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给予登记发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园区外列入县级重点技改项自扩建用地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其他新办企业不进入工业园区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原则上不批新增建设用地。
第六条 其他优惠政策
(一)园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食宿、交通、通讯、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有园区所在地乡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及1名子女可办理城镇户口;连续三年税收超50万元的,奖励农转非指标1名。
(三)对引荐县外资金进入园区投资的有功人员,经验资并确认资金用于投资办厂的,按实到资金对引荐者进行奖励。引进资金在400万元以下的按3‰给予奖励;超过400万元的,400万元基数按3‰奖励,超过部分按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园区所在乡镇政府或开发区财政列支。
(四)搬迁、扩建至园区的企业,其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按上年度末基数计入原所属乡镇和部门的统计范围,新增部分纳入园区所在乡镇统计;新办企业的经济指标由园区所在乡镇负责统计管理;引进县外企业的,实行 “谁引进、谁统计、谁受益”。
第七条 服务政策
(一)凡入区企业在立项、征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方面的手续,由所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代办,实行“一条龙”服务制。
(二)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审批事项责任制,县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计经委负责立项审批;县土管局负责项目用地报批;县工商局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县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涉及上述审批事项的部问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明文规定减免的有关税费,由各审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三)园区所在地的政府要建立领导班子,负责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县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电力、通讯、供水等有关部门要为工业园区建设作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己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企业要抓紧动工建设,禁止闲置或抛荒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省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在园区内开办的所有企业可选择享受本优惠政策涉及以外符合条件的县其他一切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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