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_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05: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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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

由于房价不断攀升,人们的购买力下降,相比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比商品房价格低,于是就出现了个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呢?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特点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拟购买对象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应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家庭无权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只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5年,北京的范先生为了解决结婚用房,与本单位的李某(已婚)协商,用李某的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款全部由范先生承担。给李某好处费2万元,等房产证下来后李某无条件转让给范先生。不久李某申请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了,按照双方的约定范先生入住。但李某一直以他老婆的身份证有问题为由拖着不办理房产证。直到了2006年12月,红本房产证终于办下来了,而且按照约定,他也把房产证存放在范先生手上。可之后李某却拖着不去办理过户手续,说他老婆不同意卖房。到2007年底,他提出要再加10万元才肯过户。接着在2008年初,他又提出要再加15万才肯过户。近日,李某已经不再愿意和范先生协商了。现在该房产市价已经涨到70万,他当然更不愿意过户。后,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范某将房屋归还给他、1

并要求确认双方曾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权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本案中范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

综上,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借用他人(符合条件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与名义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所谓的好处费、名额款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禁止限制,一方面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损害了国家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不符合条件的人群拟通过借名等各种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最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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