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操作规程(暂行)_龙泉驿区国有资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6:42: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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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操作流程

一、资产配置操作流程

1、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国有资产配置书面申请并填写《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全区国有资产存量状况并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属区财政局审批权限范围的,提出审批意见;需报区政府审批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报区政府审批。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①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万(含),批量价值100万(含)以上的; ②配置房产的;

③配置汽车的(区级资金来源由区公车办审批,公车办审批后报区财政审核;市级资金来源由市公车办审批);

④区政府认为应报批的其他情况。

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一)》;(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其他相关资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审批:

①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含)至50万或批量价值在10万(含)至100万之间的; ②区财政局认为应报批的其他情况。

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二)》;(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其他相关资料。

(3)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或者批量价值10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备案表》;(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3、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政府或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以上补助收入进行国有资产购置的,依照上述条款执行。对市级以上补助收入中明确有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对市级以上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所需资料:(1)《梁溪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备案表》;(2)说明购置理由、资金来源的申请;(3)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购置票据复印件;(4)双方捐赠协议(意向性协议)。

5、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一)资产无偿划转

1、同一系统单位,由划入、划出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2、在本区内不同系统单位内的,由划入、划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批;

3、在市级与区级之间,或不同区之间划转,由划入、划出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划入划出单位办交接手续。

所需资料:(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2)国有资产划转通知单;(3)划转双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二)资产拍卖、出售、置换

1、单位价值在5万以下或者批量价值10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单位价值在5万(含)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含)以上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

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单位价值在50万(含)以上或者批量价值100万(含)以上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处置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4、拍卖、出售、置换土地、房屋、股权及大型仪器、设备等,须经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

房地产处置所需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及审批表;(2)能够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3)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5、公务用车报废必须符合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上,车辆的报废、损毁等,须经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

车辆处置所需材料:(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清单;(2)能够证明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3)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技术鉴定申报表(提前报废提供);(5)毁损另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单,被盗车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盘亏报废资产

1、单位原值在1万以下或总金额在5万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所需资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主管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单位原值在1万元(含)以上或总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对报废的资产,须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所需材料:(1)《梁溪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3)原购置发票复印件,无发票的,附其他资料或文字说明;(4)技术鉴定申报表;(5)报损的有关鉴定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6)固定资产盘亏或损失的内部公示材料;(7)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报废资产由指定废品公司处理,每个季度由指定废品公司提供报废清单明细,同时将报废资产残值转入区财政局预算外专户上。(暂定)

(四)资产评估、交易、处置、收入收缴

1、行政事业单位接到区财政局的处置批复后,经批准由本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对批准由产权交易部门集中处置的资产,应登记造册,统一移交至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连同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送区财政局备案。

3、区财政局收到评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对评估机构的资信情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审核后分别送产权交易机构和部门单位。

4、产权交易机构接到区财政局的处置批复后,及时与行政事业单位联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资产,并将本期资产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5、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如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自动暂停交易,在获得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7、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8、资产处置结束,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9、处置事项结束后,经办人将处置资料立卷归档。

三、资产使用操作规程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1、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下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2、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需材料:

(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备案表》 或《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表》 ;

(3)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4)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

(5)拟出租房地产的招租底价及租期,有原租户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二)房地产出租的具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行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地产的出租和产权不归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但由其实际管理的房产、土地等的出租行为。

1、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应提前1 个月报区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送以上所需资料:

2、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应提前20个工作日,在区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公开招租,广泛征集承租方。

3、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经营的合法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意向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房地产承租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2)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房地产的经营方案等有关资料。

5、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原租赁价格为招租底价。无法提供原租赁价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周边出租房地产情况综合确定,或委托定点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确定招租底价。

6、经公开招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主管部门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租赁价格。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或年租金底价达50万以上,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必须在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

7、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承租方确定后,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主管部门见证,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8、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首期租金由主管部门转给出租方,通过公开招租未竞得的意向承租方押金由主管部门在招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9、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1、街道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在签订租赁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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