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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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社区)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

现将《**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 日印发

共印150份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备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全县范围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会财政局共同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方案上报,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四)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对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在10日内足额上交县财政专户;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有统一配备标准的,按照标准配置,无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财政局定期提出调剂使用和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拟购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计划并测算经费额度,报县财政局审核;

(二)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项目进行审核;

(三)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各单位将资产购置项目或资产汇总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开展全县性的普查调查工作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或普查、调查工作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所购置的资产要及时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由县财政局集中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建立健全实物台帐,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县财政局初审,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含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按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处置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2、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件);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文件;

5、单位产权有关证明及复印件(房地产证、确认书、行驶证、政府划拨文件、交接协议等);

6、其他有关证明,如报案回执、保险理赔资料、照片、图纸等。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划拨、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时,需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对需出售、出让、转让及置换的国有资产由县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申报单位将申报表上报县招投标交易市场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资产申报单位经办人须在成交5日内将成交确认书原件交县财政局存档。

第三十四条 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县财政局对资产处置申请批复意见和成交确认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处置。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由县财政局会主管部门和县保密局同意后专业处理(新内容)。

第六章 资产收益(新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收入部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章 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财政局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县政府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县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新内容)

第四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新内容)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五十三条 财政局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按《**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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