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修订)条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合众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修订)条款
(合保发〔2018〕336号,2018年6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6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4)被保险人身故;(5)主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在医院(见释义6.5)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6.6)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尚未结束,我们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险期间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我们累积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责任
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由医院或专业的急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运送到医院,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必要的用于抢救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急救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及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任何补偿后的余额。
2.4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见释义6.11)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2)、跳伞、攀岩(见释义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6.14)、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见释义6.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7)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以上原因的并发症;(12)美容手术、整形手术、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视力矫正或安装假眼、安装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椎间盘疾患(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椎体滑脱、椎体不稳、椎管狭窄等类型);
(14)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2.5其他免责条款 除“2.4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4.2职业或工种变更”、“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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