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OT——私募股权_私募股权投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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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WOT分析

SW导者和管理者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它是由旧金山大学的管理学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SWOT四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它是一种能够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和研究一个单位现实情况的方法。利用这种方法可以从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值得发扬的因素,以及对自己不利的、如何去避开的东西,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并明确以后的发展方向。

3.1优势(strength)3.1.1政府扶持基金业的发展

优化私募股权基金环境,是促进投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在多个行业的产业规划中,都提到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鼓励和认可。国家发改委的各部门大力推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制度建设,相应地,各级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众多的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这些优惠扶持政策包括政府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完善公平税收政策、放宽机构投资者准入、政府出资引导机制、支持长期投资等方面。

私募股权基金在科技与消费相关行业的交易数量占过半,这反映了私募基金投资计划 意图与宏观经济政策方向保持一致。3.1.2市场对基金业的参与度进一步加强

完善市场化的运作形式能保证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在最近的实践中,我国各地方政府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吸引社会优秀创投团队、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落户。引导基金最能体现出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目前在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上,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俨然已经成为一大鲜明的特色。引导基金实行专业化的管理,“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实行市场化运作。扶持产业发展“市场化”,不仅给政府减轻负担,还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使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自2008年以来,中国已成为亚洲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2014年,中国占亚洲私募股权交易总额的41%。

2014年是私募股权基金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特别活跃的一年,交易数量与金额分别增长51%与101%,均创历史新高。

尽管中国投资交易总额占全球交易总额的少数,但增势迅猛,2014年中国投资总额较2013年增长103%,而同期全球交易总额仅增长10%。

3.1.3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不断完善 现行的《证券基金投资法》是2003年审议通过、2004年正式实施的。该法规主要对公募基金进行规范,但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首次将证券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填补了监管法律空白。

2014年8月23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了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则。该办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促进私募基金发展。

自私募阳光化以来,私募基金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有了飞跃式的发展。2014年随着私募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阻碍私募基金进一步发展的最后障碍也被扫清,私募基金迎来了行业发展的黄金时代。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共有4955家私募基金进行了备案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总计2.13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度市场共发行了6361只私募基金,发行规模累计751.54亿元。

3.1.4违法违规现象不断增加促进私募基金监管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手段和投资工具,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 作用。基金已经和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一样成为了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基金的 发展与经济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不过几十年的 时间,其发展程度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不算成熟,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机构投资者峰会暨财富管理国际论坛于2015年4月17日在深圳举行,基金业协会秘书长贾红波在会上表示,私募基金风险不断暴露,现在涉嫌违法违规的私募基金有53家,管理机构也在介入。针对这些违法违规现象,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办法。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此前,私募基金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管理。监管规则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2015年2月1日正式施行

3.2劣势(weakne)3.2.1.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

由于中国市场客观存在的私募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地监管,私募基金市场成为投资市场上的监管盲区,这也导致了该市场实际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主要表现在:没有准入门槛——虽然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及其它产业投资的咨询资格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有资格和没资格的咨询机构、工作窒、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从事着私募基金投资的业务,事实上私募基金市场的进入主体失控,谁都可以进入这一行业;没有行业规则——各种代客理财合约五花八门,其中很多都极不规范,而且也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最为常见的保底、保息合约等。一些资质、资信较差的机构迸行虚假承诺,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而出现风险。

3.2.2.监管缺位造成风险隐患。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沿用了西方基金的操作办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办法,迄今为止私募基金在市场的运作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和风险,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者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私募基金的真正发展是在1999年以后,也就是正值我国股市走牛期间,股市的长期牛市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当然也包括私募基金市场中所存在的种种风险隐患,而且我国资本市场品种单一,没有避空机制,大量资金以同样运行方式堆积于单一的金融品种之中,从而孕育了很大的市场风险。而作为私募基金,除了面临这些市场风险外,更为直接的是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道德和信用风险,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删掉红字),很多基金管理者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私募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行中既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再加上合约先天的法律缺陷,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私募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2.3基金监管内容的不断变化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内容的决定因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个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 果。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内容的根本决定因素是基金市场的发育程度,是随着基金市场的 发展不断变化的。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产生的原因来看,并不是基金市场参与者的一切 活动和行为都属于基金监管的内容,只有基金市场失灵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基金市场的 监管内容。

3.3.机会(opportunity)

中国资本市场规范化程度正在逐步提高,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初具规模,基本可以担当改善配置资源的重任。特别是2014年以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金融改革措施陆续推出,以沪港通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也迈出重要一步,广义概念上的资本市场,如众筹、P2P(个人网贷平台)等呈现繁荣气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私募股权融资作为企业股本的市场化补充机制,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融资结构失衡瓶颈。在美国,股票市场市值20万亿美元,私募基金规模有37万亿美元。相比之下,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市值20多万亿元,比私募基金规模多4—5倍,私募基金市场还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014年6月,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者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这三大类私募基金的专业化发展,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决策,不强行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证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者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拓展业务范围。

同时,“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培育私募市场”,为私募市场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证监会大力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以更好的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无疑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政策的扶持下,国内私募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都很大。私募的发展壮大,不仅能够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而且可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私募基金将是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主角之一,并有望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

3.4威胁(threat)3.4.1法律制度威胁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政府立法大大落后于中国私募股权资本迅速发展和扩张的实践。尽管资本市场孕育着对私募股权基金这种金融工具的巨大需求,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连接资本市场和投资市场的规则化平台,至今仍未建立系列化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架构,尚无系统的创业投资法规,并缺乏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在功能和机构上的分工以及互动关系,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是政府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远远落后于市场状况和市场趋势。毋庸置疑,这必然会延缓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影响私募股权资本的系统化及发展规模,制约私募股权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推动作用。

3.4.2退出机制威胁

资本市场的发达是私募股权资本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使私募股权资本缺乏资本的退出管道,成为制约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性因素。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资本退出机制极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赖于所投资企业上市(IPO),该比例超过了60%。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私募股权资本通过并购退出的则高达70%以上。

我国还未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PE退出方式相对比较单一。自从我国2009年推出创业板之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以IPO为主。2014年境内IPO重新开闸,上半年PE退出案例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达到103笔。其中75笔通过IPO退出,占退出总笔数的73%。排名第二的为并购退出,共计l7笔,占退出总笔数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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