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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下称监督员)的管理,加强对监督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监督员队伍,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督员,是指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需要,由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或受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聘用的、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的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监督员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督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工作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和部件的巡查工作,并将发现的城市管理事件或部件问题及时上报所在的区级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二)负责对社会公众等渠道举报的城市管理事件或部件问题进行现场核实;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事件或部件处理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四)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城市管理事件或部件问题。
本规定所称一般性问题是监督员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事件或部件问题。
第三章 聘用和培训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用工作,由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组织。
第七条 监督员的岗位数量应根据网格分布合理确定,原则上每个工作网格安排2-3名监督员。
第八条 监督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体检结果、综合考察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第九条 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或受其委托的专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组织。监督员正式上岗前必须统一接受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工作纪律、综合素质的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监督员应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活动。
第四章 业务工作
第一节 工作区域巡查
第十二条
监督员的巡查时间应与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上岗工作时间保持一致,具体时间由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员上岗时,应统一着监督员服装、佩戴胸卡、使用专用交通工具、带齐配发的各种装备。
第十四条 监督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工作岗位,在责任区域内不间断地对城市管理事件和部件进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节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十五条 监督员发现城市管理部件或事件等问题,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将发现的问题通过“城管通”及时、准确上报给所在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并按照其指令进行后续操作。
第十六条 监督员收到现场核实问题或核查处理情况的指令后,必须立即赶往现场,并按照上报问题的要求如实反馈核实或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 监督员应遵守信息报送纪律。不得报送、传播虚假信息。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外泄露信息。
第十八条 如“城管通”发生故障,应通过其它手段将信息报送给所在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送。
第十九条 监督员应根据巡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一般性问题并将处理前后的信息上报给所在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
第三节 交接班
第二十条 监督员应遵守纪律,按时到岗交接班。上、下班均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通过“城管通”打卡登录或退出。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城管通”登录情况对监督员记录考勤。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主管人员批准,监督员不得擅自换班、替班。
第二十二条 监督员交接班时如遇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应及时上报所在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并继续巡查至接班人员到岗,不得出现空岗。
第二十三条 监督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双方应做好《交接班日志》的签收工作。
第五章 装备与着装管理 第一节 “城管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城管通”是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为监督员统一配发的专用通讯工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作它用。第二十五条 “城管通”由监督员自行保管。如有损毁,经鉴定属人为所致的,维修或换机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具体办法由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监督员上岗前应做好“城管通”的使用检查,保证电量充足、网络通畅、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督员离职时,应将“城管通”交回所在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不能完好交回的照价赔偿(正常损耗的除外)。
第二节 着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督员上岗时应统一穿戴配发的监督员服装。严禁在着装期间发生与监督员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着监督员统一服装时,穿着应得体、大方,风纪应严肃、整齐。
第三十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等个人原因造成工装遗失或损坏的,由主管部门统一补发,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督员的统一服装(含服饰)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监督员;监督员离职时,应将其交回所在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如不能交还,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六章 监督员岗位纪律
第三十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城市管理监督员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无故脱岗,巡查时尽职尽责,文明上岗。
第三十四条
工作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上岗期间不准并岗,越界巡查,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六条 因病、因事不能上岗,应提前向主管人员和主管部门领导请假,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3日内及时说明。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或受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对监督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业务工作、岗位纪律、岗位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包括:监督员自评、主管人员考核、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或受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考评、告知。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监督员绩效工资、评比奖惩等的直接参考依据。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各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违章的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管理中心,未尽事宜由市管理中心补充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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