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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交通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仪容风纪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注意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按规定统一着装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齐,不准便装与制服混着,冬装与夏装混着,不准将标志服转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着。
(二)着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男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带耳环、染指甲等。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要在工作日中午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不准着装在公共场合饮酒;为准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不准着装出入于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文明服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平等待人,服务热情。
(四)不准对管理对象态度冷横硬,不准训斥、冷落、刁难、打击报复管理对象。
(五)不准说脏话、粗话、禁语,不准与管理服务对象争吵,不准辱骂管理服务对象。
(六)行政审批、办证、征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聊天、打闹和做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事情。
三、严格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审批、办证、征费等执法活动中不准推诿扯皮、无故拖延时间,不准超过政务公开、承诺服务时限要求。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审批、越权检查、越权处罚;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上检查人员不准代其他部门拦车(船)、检查、罚款、收费、扣车(船)、扣证。
(十)路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不准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故意漏收规费。
(十一)路政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水路运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不准私自查扣车船、不准私自对查扣的车辆和船舶放行;执法过程中,不准违反规定单独接触管理相对人。
(十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执法人员不准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推销建材、介绍相关经营业务、不准向投标单位暗示、泄露标底,干预正常的工程招标活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准对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隐匿不报,不准在工程质量检验中
擅自降低或提高等级标准。
四、廉洁从政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舞弊。
(十三)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十四)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设备物品。
(十五)不准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和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十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准参与或变相参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参加与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十七)道路运政驻站(场)执法人员不准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八)路桥收费人员不准私自免费放行,不准出售、倒卖废票,不准只收款不给票或少给票。
五、罚则
(十九)违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七项规定的,第一次离岗培训三个月,培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第二次调离执法岗位。
违反第十二、第十四、第十六项规定的,调离执法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除如数退还纪念品、礼品、礼金和人有价证券,调离执法岗位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第十五项、第十八项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的,出售、倒卖废票,收款不给票或少给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分别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纪处分,除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检查监督
(二十)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单位领导不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上级单位对该单位领导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处理,过期仍不处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单位领导能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其上级领导不按规定处理,单位领导应当直接向省交通厅报告,由省厅出面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者及其不按规定处理的领导干部予以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路 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内河水上安全监督、交通规费征稽、船舶检验、工程管理等全体执法人员。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各专业局负责监督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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